許庭光
许庭光(1469年—1525年),字本谦,河南河阴县(今屬滎陽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許庭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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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巡抚四川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 |
籍貫 | 河南開封府鄭州河陰縣民籍 |
出生 | 成化五年己丑二月十六日 |
逝世 | 嘉靖四年 |
配偶 | 娶劉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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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河南鄉試第三名舉人,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會試第二百七十六名,二甲第十一名进士,歷官光禄寺丞,正德九年(1514年)二月升江西按察司副使,十月改驻饒州,十二年二月升應天府府丞,十四年七月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视浙江兼南直隶徽州等处地方,十六年五月提督漕运,七月改巡抚四川,嘉靖二年(1523年),因被巡按四川御史杨材、兵科给事中张原弹劾“贪暴殃民”,罢官回鄉[1]。嘉靖四年(1525年)九月,被盜賊所殺[2]。
家族
编辑曾祖許祥。祖許敦,州判官。父許慶。母韓氏。重庆下。弟庭槐、庭桂[3]。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实录·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五月乙亥,巡按四川御史杨材、兵科给事中张原各劾巡抚四川都御史诉庭光贪暴殃民,当罢。诏调庭光于贵州而以贵州巡抚汤沭代之。
- ^ 《明实录·世宗实录》嘉靖四年九月甲申 河南河阴县盗贼杀致仕都御史许庭光,守臣以闻。事下,兵部覆言:庭光居官清慎,宜加恤录。得旨,令镇巡官严督守巡兵备官责,限捕贼。有司坐视故纵,隐匿不报者,提问具奏。许庭光应得恤典,照例给与。复都察院又奏称,强贼杀害重臣,凡在地方者,俱属有罪,请治之。镇巡官姑免究,守巡官而下,夺俸提问。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二年己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