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中華民國為了預防跟蹤騷擾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111年(2022年)6月1日公布實施[2]。
跟蹤騷擾防制法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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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1] |
修正次數 | 0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警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大事記
編輯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報告
編輯討論必要性
編輯依照警政署統計,每年約發生八千件跟蹤騷擾案件,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在2014 年針對16至24歲的女學生調查,發現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蹤騷擾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對於跟蹤騷擾行為,非以達侵害他人法益為其標準,相關行為應有區別性處理,且立法之概念與刑法犯罪有別,其目的乃在於犯罪的提前防制,而非單以刑罰作為威嚇的手段。[3]
學者分析
編輯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評析與展望
編輯黃翠紋認為的缺點和待改進
編輯跟騷案件證據收集不易,警察通常需要透過被害人提供有關他們與加害人關係的資料,以及加害人施加於被害人的具體危害行為,但被害人則可能涉及隱私原因而不願意提供,使得警察找到跟騷行為的證據會有困難,因為通常發生在兩個人之間的 跟騷往往沒有其他人在場,得以見證所發生的事件。因此,將可能很難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證實加害人的罪行。[4]
對部分跟騷者難以發揮法律的威嚇效果
編輯根據 Stewart(2001)的研究顯示,法院(或執法機關)核發的限制令對 嚴重犯行跟騷者無法發揮效果,最痴迷的跟騷行為者不會因為收到這些命令 而停止騷擾行為,甚且部分跟騷者可能具有精神疾病或有物質濫用行為, 使得刑事起訴和懲罰對其嚇阻效果相當有限。[5]
被害人遭受跟騷的結構性問題之 一,是處於持續恐懼情境中,因為許多被害人無法確定跟騷者是否以及何時能停止其行為(van der Aa & Römkens, 2013)。 因此,從強制力介入和社會心理的角度來看,僅僅讓跟騷者受到懲罰是 不夠的。被害人還應獲得其他保護和支持服務。[6]
參考資料
編輯-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 陳冠勳、陳立峰. 跟騷防制法6/1上路 符合跟蹤、盯哨等8大樣態恐觸法. 公視. 2022-05-31 [2022-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0).
- ^ 跟蹤騷擾防治法大事記 (PDF). [2022-08-2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8-23).
- ^ Malsch. Do criminalization and punishment help, Punishment & Society. 2007: 201–209.
- ^ Routledge, Routledge. Can police prevent domestic violence?, in Farrington, D.P., Hollin, C.R. & MacMurran, M.(Eds) Sex and violence: The psychology of crime and risk assessment. : 210–228.
- ^ van der Aa, S., & Römkens, R.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stalking legislation: Reflections on European developments. European Criminal Law Review, 3(2). 2013: 232–256.
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繁體中文)(英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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