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
《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英語: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c 16)是北愛爾蘭議會的一項法令,為北愛爾蘭訂定了與英格蘭及威爾斯《1968年盜竊罪法令》相似的刑事法律條文。
舊北愛爾蘭議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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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修訂北愛爾蘭關於盜竊及類似或有關連罪行的法律,以及就與此等事項相關的其他目的訂定條文。(An Act to revise the law of Northern Ireland as to theft and similar or associated offences; and for purposes connected therewith.) |
引稱 | 1969 c 16 |
日期 | |
御准 | 1969年7月10日 |
生效 | 1969年8月1日[2]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第1條 - 盜竊罪
編輯本條訂立盜竊罪(theft)。
第8條 - 搶劫罪
編輯本條訂立搶劫罪(robbery)。
第9條 - 入屋犯法罪
編輯本條訂立入屋犯法罪(burglary)。
第10條 - 嚴重入屋犯法罪
編輯本條訂立嚴重入屋犯法罪(aggravated burglary)。
第11條 - 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編輯本條訂立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removal of articles from places open to the public)的罪行。
第13條 - 竊取電力
編輯本條訂立竊取電力(abstracting of electricity)的罪行。
第15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編輯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5A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
編輯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轉帳(obtaining a money transfer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6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編輯本條已廢除。它訂立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的罪行。
第17條 - 偽造帳目
編輯本條訂立偽造帳目(false accounting)的罪行。
第20條 - 勒索罪
編輯本條訂立勒索罪(blackmail)。
第21條 - 處理贓物罪
編輯本條訂立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The citation of this Act by this short title is authorised by section 34 of this Act.
- ^ The 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 section 33(1)
外部連結
編輯- The Thef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s amended from the National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