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吹哨人辦公室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吹哨人 計劃於2010年7月21日在時任總統 簽發 《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時正式生效。該法案也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建立了吹哨人激勵項目,以獎勵那些舉報涉嫌違反《商品交易法英語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United States)》行為的人,而該項目正是由前任SEC高級執法律師[1] Christopher C. Ehrman所管理運營的。[2][3] SEC吹哨者項目會獎勵提供涉嫌違反聯邦安全法律行為線索的人。[4] 該項目以強有力的手段保護告密人的僱傭關係、給予告密人金錢獎勵以及並保障告密人匿名舉報的能力。[5] SEC吹哨人有權利獲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的 制裁 總額,這筆費用將由一個補充的投資人保護基金會支付。[6] 自2011年以來,來自吹哨人的線索使SEC得以從違法者手中成功挽回近10億美元的財產損失。[7] 而SEC為吹哨人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獎金。[8] 迄今為止對吹哨人數額最大的獎勵分別達到了5000萬美元、3900萬美元、3700萬美元、3300萬美元和3000萬美元。[9]

美國安全與交易委員會辦公室(SEC辦公室),位於華盛頓特區
SEC吹哨人辦公室標誌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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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SEC過去有一個運營時間超過二十年的 賞金 項目用以獎勵 吹哨人 內部交易線索和申訴,一份 司法部總檢察長發布於2013年的報告顯示,鮮有人申請SEC'該項目的賞金,而該項目所支付過的賞金總額也十分有限,這有可能是由於該項目並不廣為人知。該報告同時認定,SEC的賞金項目在設計層面存在弊病。[10]金融危機麥道夫投資醜聞事件發生後,2010年7月,SEC的賞金計劃隨着總統簽發《多德-弗蘭克法》而得到了大幅加強。尤其是《多德-弗蘭克法》的第922節修正了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又稱《交易法》),添加了第21F節,並由此創立了SEC吹哨人項目和SEC吹哨人辦公室。[11]

根據全新的吹哨人項目的規定,對於自願提供原始信息,且使SEC得以成功實施執法行為並對不法者處超過100萬美元的制裁的吹哨人,SEC有權提供金錢獎勵。[11] Under the program, a whistleblower may receive an award of between 10 and 30 percent of the monetary sanctions collected.[6]

SEC全新的吹哨人項目相較於其它不允許匿名舉報的吹哨人獎勵項目(例如IRS的吹哨人項目)具有巨大的優勢。[12] 匿名的吹哨人們必須在其申訴時簽署一份表示甘願承擔偽證風險的聲明,「申訴中所提供的信息皆盡我知識、了解和信仰以做到真實、準確和完整。」[13] Whistleblower's attorney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retaining the original, signed copy of the declaration.[14]

根據2017年度的多德-弗蘭克吹哨人項目年度報告,大部分SEC收到的線索都與企業信息泄露與財務(占百分之十九)、主動欺詐(占百分之十八)和幕後操縱(占百分之十二)有關。[15] 在2017年內收到線索來源最多的州分別是加利福尼亞、紐約、德克薩斯、佛羅里達和新澤西。[15] 收到線索來源最多的國家分別是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15] 自項目建立以來,SEC已從共計114個國家收到相關的線索。[15]

重要的幾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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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以來,吹哨人帶來的線索使得SEC得以從經濟犯罪者手中挽回超過14億美元的損失。[16][17] 曾任SEC主席的Mary Jo White在其2015年4月的演講中稱SEC的新吹哨人項目為「破局者」 「該項目十分成功,而我們SEC將會進一步鞏固它的成果。」 她說。[18]考慮到SEC的調查可能要花費二到四年才能完成,在該項目建立的第一年並沒有發放任何獎勵。[19]

第一份SEC吹哨人獎金於2012年8月21日被發給一位提供了關於一場正在實施的標的達數百萬美元的詐騙案的文檔和信息的吹哨人。這名吹哨人獲得了五萬美元的獎勵,該數額正是當年年內SEC追回的財產損失的百分之三十。[20]

2013財年內共發放四筆獎金,總價值為一千四百萬美元。[21]

2014財年內,SEC共計獎勵了九名吹哨人,該年實際支付的獎金總額接近兩百萬美元。 [22] 2014年時,SEC公開了一份額度超過三十萬美元的獎勵——這是SEC第一次頒發獎金給來自審計或合規部門的雇員。該雇員在檢舉前提交了一份內部報告給公司,但公司並未採取行動。[23]

在2015財年內,SEC藉由投資人保護基金會向八位吹哨人支付了超過三千七百萬美元的獎金。 [24] 在這些獲獎者中,有一名來自美國以外的吹哨人獲得了三千萬美元的獎金,這也是該項目成立以來所頒發的數額最大的獎金。[25] 其它為後續獎金創下先例的情形還包括第一份頒發給公司前管理層的獎金和第一份頒發給因向SEC舉報可能違反安全法的行為而招致報復的吹哨人的獎金。[26]

2016財年是打破記錄的一年,這一年SEC共計為吹哨人支付了五千七百萬美元,超過了在此之前為吹哨人項目支付獎金的總額。[27] 在這些重要的獎賞中,有一位公司的前雇員因提供頗具細節的線索大大增進了SEC的調查進度而獲得了一千七百萬美元的獎金,另一位內部人士則因大力協助SEC阻止了一場隱藏頗深的欺詐而獲得了兩千兩百萬美元的獎金。[28]

吹哨人辦公室的前任負責長官 Sean McKessy曾說他理解大眾對這一項目的質疑。「我認為該項目已經非常成功,但我明白人們想要這麼做的代價。在我們看來,代價就是為那些提供有價值信息的人支付報酬。」他說。他還補充說歡迎更多的人來爭取這份獎金。「顯然,越多越好。數額越大,也就越好。」他說。[29] 「隨着項目的順利運營和收集到的讓我們成功解決案件的線索越來越多,我們發獎金的速度有可能會越來越快。」McKessy在2013年六月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如是說道。[30] Sean McKessy 在為該辦公室工作五年之後選擇於2016年七月離開並加入了一家吹哨人律所。[31][32]他追隨了Jordan A. Thomas的腳步,後者曾任SEC執法部的副部長,並主導了SEC吹哨人項目的發展。[33][34] Thomas在2011年時建立了一家專職代理企業吹哨人案件的律所。[35] 在2016年9月28日,SEC任命在吹哨人辦公室擔任副主任多年的Jane A. Norberg為新一屆主任。[36]

來自上訴法庭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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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一個匿名團體在John Doe v. SEC案中首次向法庭提出了申請職務執行令的上訴。[37] 該動議在實踐中極少使用,它請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介入調查對SEC處理私人申訴時存在過失的指控。該動議聲稱SEC吹哨人辦公室在處理一項於2012年發布的本可提供獎賞的案件時存在過失。該動議隨後進一步明確,這位匿名上訴人於2012年10月申請了獎金,但是直到三年之後其相關案件USCA #15-1444依然沒有初步的處理結果。[38] 該上訴還在細節層面指明了吹哨人項目的案件積壓,並且有大量的篡改痕跡。但在SEC向該匿名團體發放賞金之後該指控也隨即失效。[39]

2017年12月5日,SEC的吹哨人項目再次遭到來自John Doe V SEC一案(案件號16-1414)中的某匿名團體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發起的挑戰。[40]

投資保護基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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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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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10財年的第四季度設立並生成了投資者保護基金,該基金旨向吹哨人和檢查辦公室成員建議的項目提供資金獎勵並不受財年預算的限制 [10]

證券交易委員會每年需要向行政管理預算局申請以獲得撥款來使用這些資金。行政管理預算局為投資保護基金會制訂了政策和程序,包括對吹哨人獎勵的定義,財務報告的要求,申請(資金)預算的規章,和對投資保護基金會的更多補充規章。[10]

投資保護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的八月,其中有大約4.52億美元的單向收入是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旗下的機構非法地轉移到該基金中的,以及罰款押金的收入。[10] 在2016的財經年度末期,該基金會已經擁有3.68億美元了。[41][42]

如果投資保護基金會的賬戶少於300萬美元時,執法部門將識別符合條件的收據來補充(該基金會的)資金。[10]

該基金會通過對公共債務局短期投資獲取利潤。[10]

吹哨人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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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立案/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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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立案和分案,吹哨人首先向SEC提交舉報申請。證監會執法部執法員審查該項舉報以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或者初審後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NFA)。吹哨人可以通過填寫證監會TCR表格向證監會提交舉報。[10]

官網在線提交的可自行上傳到「投訴、舉報以及轉介」(Tip, Complaints, and Referral)系統。也可通過郵件或者傳真舉報申請,由投訴、舉報以及轉介」(Tip, Complaints, and Referral)立案組填寫到TCR 系統。執法部的市場情報辦公室負責審查所有的投訴、舉報和轉介以及吹哨人對執法部的舉報。[10]

市場情報辦公室負責分配執法部收到的所有的投訴、舉報和轉介。市場情報辦公室確定舉報需要進一步調查的,該項舉報將會被分配到證監會的11個地區辦公室、執法部特別行動小組或者證監會總部的執法部聯合指揮小組。舉報被認定為無需進一步調查的或者執法部無權優先處理的,市場情報辦公室將該舉報認定為不再進一步行動(NFA)。該項舉報須二次審查後才能被認定為NFA。在某些情況下,NFA可轉由政府的外部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處理。吹哨人投訴、舉報和轉介被認定為足夠明確、及時和可信的,吹哨人主管辦公室會加快分案過程,加速市場情報辦公室執法員的調查。[10][41]

第二階段:案件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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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階段,吹哨人辦公室成員負責管控分配給調查員的舉報材料。吹哨人辦公室也負責記錄吹哨人的配合和吹哨人的信息內容、對案件的幫助,負責答疑解惑,以及依據吹哨人程序提供有關舉報事項的專業知識以協助執法員。[10]

此外,吹哨人辦公室還負責記錄吹哨人獎勵的有關信息。辦公室通過每季度電話會議與調查員協調其分配到的案件和有線索案件的跟進情況,以及討論每個舉報案件的特性。[10]

吹哨人舉報成功提起訴訟且判處的罰金:

  • 超過一百萬美金的。符合所有法定標準的,吹哨人有權獲得舉報獎金。
  • 未能超過一百萬美金的。吹哨人不能立即獲得舉報獎金。但是,該項案件涉及到與證監會其他案件做併案處理的,且併案的案涉金額的罰金累計超過一百萬的,吹哨人有權獲得獎金。[10]

第三階段:索要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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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階段,如果吹哨人所提供給吹哨人辦公室的信息促成了一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的法案,吹哨人便可以要求獎勵。如果法案所要求的處罰超過一百萬美元,吹哨人則可能獲得金錢獎勵。吹哨人辦公室會在其網站上為處罰金超過100萬美元的案件發布涵蓋法案通知。吹哨人有九十天期限用WB-APP表格提交獎勵申請。吹哨人辦公室為每個涵蓋法案通知提供通知日期和申請截止日期。

吹哨人的獎勵從證券交易委員會投資者保護基金中獲取。這項基金是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第922條設立的。[10]

當吹哨人辦公室或執法人員得知吹哨人提供的信息對一項成功法案做出重大貢獻時,他們應聯繫吹哨人或吹哨人律師,並告知他或她涵蓋法案通知已發布在其網站上。吹哨人辦公室應該對吹哨人提供關於申請獎勵的流程和時間線的諮詢幫助。[10]

吹哨人辦公室會對吹哨人的申請進行評估,判斷其是否滿足獲得獎勵的資格和要求。當吹哨人確認滿足這些條件時,吹哨人辦公室將使用四個積極因素和三個消極因素來決定給予獎勵的金額區間。獎勵金額介於該法案收取的美元金額的10%到30%之間。[10]

吹哨人辦公室的的分析流程包括:審查吹哨人提供的事實依據並和吹哨人相關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比較,訪問相關數據庫以獲取有關該案件和隨後的執法行動的信息,就案件和吹哨人的行為與執法人員進行訪談,訪談吹哨人和/或其律師並進行盡職調查和合法性調查。這些措施用以確保每個獎勵申請都被充分考察。[10]

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來確定SEC吹哨人的獎勵時,委員會將考慮多種因素。某些因素可能會提高獎勵,例如其提供信息的重要性,提供的協助,法律執行層面傾向給予獎勵,以吹哨人對內部上報系統的參與。其他因素可能會使獎勵減少,例如吹哨人有過失,沒有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上報,或不符合內部規範或報告規範。[10][41]

在提出獎勵建議時,吹哨人辦公室會向執法部門的審查人員提交一系列建議。初步結果此時已經準備好並已轉發給吹哨人。吹哨人有30天的時間要求審查人員根據其決定和請求與吹哨人辦公室開會的記錄副本。[10]

如果吹哨人的主張在初步確定階段被拒絕,並且吹哨人未及時提交答覆,則初步確定將成為SEC的最終命令。如果吹哨人及時回應以對初步決定做出上訴,吹哨人辦公室工作人員將評估上訴並向索賠審查人員提出建議。然後,吹哨人辦公室再次與索賠審查人員會面,索賠審查人員做出建議的最終決定。然後,吹哨人辦公室將擬議的最終決定通知委員會。委員會有30天的時間來審查此決定。任何專員都可以在收到建議的最終決定通知後的30天內要求由委員會審核建議的最終決定。如果在30天之內沒有專員反對,建議的最終決定將成為最終命令,吹哨人辦公室隨後將最終命令的副本提供給吹哨人或吹哨人的律師。[10]

在下達最終命令後,如果吹哨人獲得的獎勵占訴訟中所收取的貨幣制裁的10%到30%之間,則該過程完成,並且該金額不可以上訴。但是,如果吹哨人未收到裁決,或者裁決百分比超出了從訴訟中收取的法定10%到30%,舉報人可以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總法律顧問辦公室為委員會處理這些上訴。[10][41]

吹哨人獎勵是從《多德-弗蘭克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支付的。 IPF的付款通過SEC的財務管理辦公室進行,並基於從每個個案中收取的金額。如果在發出最終命令時收集了所有款項,則可以向舉報人支付一次付款,或者如果在發出最終命令之後隨着時間的推移收取款項,則可以滾動方式進行舉報。[10]

申請吹哨人獎勵,必須提交WB-APP表,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F條提供的原始信息申請書。[10][41]

向吹哨人提供他們的申請的最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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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吹哨人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裁定申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吹哨人辦公室與吹哨人進一步交流的程序:

  • 所有申請人將收到一封確認信或補正信,以告知吹哨人的申請在程序上是否正確。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吹哨人辦公室中的一位律師,負責對一項受保護行動進行全面審查,通常會由它在與在受保護行動下提交了裁定申請的吹哨人進行溝通。
  • 申請人會收到一份書面通知,告知其審查人員初步決議的結果,以及該過程中吹哨人的諸權利。
  • 吹哨人可以要求審查人員在作出初步裁定時所使用的記錄。
  • 吹哨人可以要求與吹哨人辦公室開會對初步裁定進行討論。
  • 如果訴求被上訴至申訴覆核人員那裡,就會(1)收到的書面回復及(2)申訴的結果(即提交的最終決定),會送交舉報人。
  • 如果初步決議沒有上訴到申訴覆核人員那裡,也沒有做出裁決,吹哨人辦公室(OWB)會向吹哨人發送一封信,附上委員會的終審裁定。
  • 發布擬作出的最後裁定的書面通知(無論是根據向申訴覆核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請,還是在相關法規的建議裁決的情況下將初步裁定作為最終裁定的擬議)。
  • 給出委員會最終裁定的通知[10][41]

監察長評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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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在「監察長辦公室」對SEC吹哨者計劃的評估中,監察長概述了該計劃,並對其內部運作提出了一些見解。

《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922條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21條(F),即「對證券交易吹哨人的激勵和保護」。第21條(F)規定,如果那些自願提供第一手信息的人,成功地促使了SEC執行超過100萬美元的貨幣制裁執法行動,以及其他某些相關的行動,那麼SEC就要向那些提供了信息且符合條件的個人給予貨幣獎勵 。

SEC可以從貨幣制裁所得中拿出10%至30%的資金,這些資金將作為SEC的「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支付。此外,《多德-弗蘭克法》的第924(d)條規定SEC在委員會內設立一個單獨的辦公室,以管理吹哨人計劃。2011年2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吹哨人辦公室來執行這一職能。[10]

2011年5月25日,SEC通過了最終法規第21(F),以保證《交易法》第21條(F)的規定。第21條(F)法令在2011年8月12日正式生效。除其他相關事項外,第21條(F)法令定義了對吹哨人計劃運作至關重要的術語,建立了提交風聲和申請獎勵的程序,包括SEC裁決的上訴、是否頒發獎勵以及向誰頒發獎勵; 描述SEC在作出裁決時將考慮的標準,並實施多德-弗蘭克的禁令以防止對吹哨者者進行報復。[10]

《信息自由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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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法》有9個例外,SEC和其他聯邦機構可以利用這些例外來拒絕公眾可能要求的某些信息的發布。《美國法典》第3和第5例外中的552(b)(3)(B)和(b)(3)條,適用於另一聯邦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10]


The following are some related SEC forms: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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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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