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臺灣社會運動
本模板依照頁面評級標準無需評級。 本模板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
---|---|---|---|---|---|---|---|---|---|---|---|---|---|---|
|
模板太大
編輯- 這個模板涵蓋內容太多了吧?建議拆分,例如左側那些什麼相關全都獨立為一個模板會比較好,然後另外創建臺灣社會運動列表全部收納。--Liaon98 我是廢物 2013年9月26日 (四) 21:03 (UTC)
- ScoutT7先進有如下的意見:『如果做成像Template:新十大建設一樣呢?上面可以留臺灣勞工運動、臺灣環保運動之類的,輸入Template:臺灣勞工運動就會出現像{{第三波高速公路}}一樣的效果,這樣應該就能夠不顯示太長的模板但又不會直接將社運切成若干個領域。』(私以為這個想法還不錯...)正閱讀維基百科(留言) 2013年10月22日 (二) 18:09 (UTC)
如果沒人有意見的話就要執行了喔。--ScoutT7(留言) 2013年11月27日 (三) 18:30 (UTC)
- 請問ScoutT7,現在它是連至不存在的頁面,能用嗎?--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1月30日 (六) 03:55 (UTC)
- 應盡快將紅聯處理掉,否則需將它改回原樣--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7:26 (UTC)
- 為何?紅連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寫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
- 若標題為紅聯,會不方便連至某類別的條目。如無臺灣政治運動條目,看不到政治運動類的條目--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2月14日 (六) 01:36 (UTC)
- 為何?紅連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寫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
主內容已移至子頁面
編輯主內容已移至子頁面,沒問題吧?要保護頁面嗎?--Jason924tw(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7:50 (UTC)
- 我不太懂為甚麼要這樣做欸,可以解釋一下嗎?--tajvano(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9:46 (UTC)
關於模版臺灣社會運動
感謝閣下長期參與Template:台灣社會運動之編輯,不過敝人對您日前所為之編輯有些疑問,因此次編輯將模版修改為類似此版本(僅就閱讀上而言),個人認為會使模板回到先前被認為內容廣泛而規模過大的問題,另外敝人亦對將內容拆分至子頁面的做法有所不解,望閣下能撥冗解答。
祝 編安--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17日 (六) 15:46 (UTC)
- 修正一下,剛剛在條目中閱讀發現並無上述的問題,但還是希望閣下能對拆分至子頁面一事稍做講解。
祝 編安--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17日 (六) 16:57 (UTC)
- 只是讓人們在子頁面檢視、編輯;如不適合在台灣社會運動中檢視全部,仍可將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
已修復回無內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5 (UTC)- 先撤銷---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
- 你的意思是規模過大還是沒?---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
- 規模的方面沒問題,那是先前誤會閣下了。--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8:43 (UTC)
- 你的意思是規模過大還是沒?---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
- 先撤銷---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
- 只是讓人們在子頁面檢視、編輯;如不適合在台灣社會運動中檢視全部,仍可將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
可考慮增列消費者保護運動
編輯至少已有:
台灣食品安全事件列表 / 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 / 2013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 / 2013年臺灣毒澱粉事件 / 2014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 / 「告頂新 討公道」運動
組織/機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人物:柴松林
--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1月27日 (四) 11:42 (UTC)
- 敝人認為這是個不錯的建議,如果有人有能力的話甚至可以一併調整現在所用的分項。--tajvano(留言) 2014年11月30日 (日) 06:24 (UTC)
@Wildcursive:已擴充!再看看還有啥需要增加吧! Zenk0113(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5:38 (UTC)
- @Zenk0113:已增補子模板,並納入總模板。惟爾後若有適合內容可考慮擴充為更廣義之「消費者保護運動」(海砂屋、產品爆炸、廣告不實、卡奴問題等都算)。--WildCursive(留言) 2016年9月27日 (二) 06:46 (UTC)
- @Wildcursive:我看你列出都是跟食安比較多,我先以這個主題為主了! 當然以後其他支項變多 也是可以擴充就是 Zenk0113(留言) 2016年9月27日 (二) 07:18 (UTC)
項目過多
編輯當前模板項目過多無益讀者,請依Template:Navbox模板說明分拆成數個子模板。—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視獨立列表問題 2015年2月18日 (三) 13:34 (UTC)
- 建議清理,有些紅連根本是收錄標準有爭議。那些在沒有紅連如非必要,在沒有條目存在之前,不應收錄於導航用的模板之內。-P1ayer(留言) 2016年6月24日 (五) 07:18 (UTC)
林奕含事件列於此處整個荒謬。如果說是與陳國星跨越年齡距離、超越婚姻關係、打破保守思想而列於此處的話,非常讚同。然而最初被列於此處的原因卻是因為疑似性侵害,並且大眾也如此認知。而此事件最後也已不起訴結束,並其受性侵害的機率在諸多證據下微乎其微。列於此處的原因已消滅,故除非大眾認同前方的原因,不然個人認為應從此處除名。Zero00072(留言) 2017年8月28日 (一) 03:33 (UTC)
- (~)補充:有看了之前的評論,似乎是以通姦除罪化理由加入此模板。可是不對呀,看到條列在此處只會想到疑似性侵害,並不會聯想到通姦除罪化,模板上並沒有標明收錄原因。通姦除罪化也不是因為這件事才有的,從以前就有通姦除罪化的運動,這件事在眾多的通姦事件中就是一個通姦事件,同一個標準可以收錄很多個通姦事件,並不特別。Zero00072(留言) 2017年8月28日 (一) 04:22 (UTC)
LGBT演藝界支持者
編輯這個「性別平等運動」底下的「LGBT」裡的「演藝界支持者」是通過什麼方式界定的?其中有幾位個人認為沒有做出太突出的LGBT支持行動,而且演藝界裡支持LGBT的藝人不少,為何又只單單列舉了這幾位?——Leehsiao(留言) 2018年10月26日 (五) 21:5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