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台湾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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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太大
编辑- 这个模板涵盖内容太多了吧?建议拆分,例如左侧那些什么相关全都独立为一个模板会比较好,然后另外创建台湾社会运动列表全部收纳。--Liaon98 我是废物 2013年9月26日 (四) 21:03 (UTC)
- ScoutT7先进有如下的意见:‘如果做成像Template:新十大建设一样呢?上面可以留台湾劳工运动、台湾环保运动之类的,输入Template:台湾劳工运动就会出现像{{第三波高速公路}}一样的效果,这样应该就能够不显示太长的模板但又不会直接将社运切成若干个领域。’(私以为这个想法还不错...)正阅读维基百科(留言) 2013年10月22日 (二) 18:09 (UTC)
如果没人有意见的话就要执行了喔。--ScoutT7(留言) 2013年11月27日 (三) 18:30 (UTC)
- 请问ScoutT7,现在它是连至不存在的页面,能用吗?--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1月30日 (六) 03:55 (UTC)
- 应尽快将红联处理掉,否则需将它改回原样--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7:26 (UTC)
- 为何?红连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写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
- 若标题为红联,会不方便连至某类别的条目。如无台湾政治运动条目,看不到政治运动类的条目--Jason924tw(留言) 2013年12月14日 (六) 01:36 (UTC)
- 为何?红连就留待有心力的人去写有何不可?--ScoutT7(留言) 2013年12月13日 (五) 18:00 (UTC)
主内容已移至子页面
编辑主内容已移至子页面,没问题吧?要保护页面吗?--Jason924tw(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7:50 (UTC)
- 我不太懂为什么要这样做欸,可以解释一下吗?--tajvano(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9:46 (UTC)
关于模版台湾社会运动
感谢阁下长期参与Template:台湾社会运动之编辑,不过敝人对您日前所为之编辑有些疑问,因此次编辑将模版修改为类似此版本(仅就阅读上而言),个人认为会使模板回到先前被认为内容广泛而规模过大的问题,另外敝人亦对将内容拆分至子页面的做法有所不解,望阁下能拨冗解答。
祝 编安--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17日 (六) 15:46 (UTC)
- 修正一下,刚刚在条目中阅读发现并无上述的问题,但还是希望阁下能对拆分至子页面一事稍做讲解。
祝 编安--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17日 (六) 16:57 (UTC)
- 只是让人们在子页面检视、编辑;如不适合在台湾社会运动中检视全部,仍可将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
已修复回无内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5 (UTC)- 先撤销---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
- 你的意思是规模过大还是没?---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
- 规模的方面没问题,那是先前误会阁下了。--tajvano(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8:43 (UTC)
- 你的意思是规模过大还是没?---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11 (UTC)
- 先撤销---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3:06 (UTC)
- 只是让人们在子页面检视、编辑;如不适合在台湾社会运动中检视全部,仍可将它修改---Jason924tw(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12:41 (UTC)
可考虑增列消费者保护运动
编辑至少已有:
台湾食品安全事件列表 / 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 / 2013年台湾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 2013年台湾毒淀粉事件 / 2014年台湾食品安全问题事件 / “告顶新 讨公道”运动
组织/机构: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 /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
人物:柴松林
--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1月27日 (四) 11:42 (UTC)
- 敝人认为这是个不错的建议,如果有人有能力的话甚至可以一并调整现在所用的分项。--tajvano(留言) 2014年11月30日 (日) 06:24 (UTC)
@Wildcursive:已扩充!再看看还有啥需要增加吧! Zenk0113(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5:38 (UTC)
- @Zenk0113:已增补子模板,并纳入总模板。惟尔后若有适合内容可考虑扩充为更广义之“消费者保护运动”(海砂屋、产品爆炸、广告不实、卡奴问题等都算)。--WildCursive(留言) 2016年9月27日 (二) 06:46 (UTC)
- @Wildcursive:我看你列出都是跟食安比较多,我先以这个主题为主了! 当然以后其他支项变多 也是可以扩充就是 Zenk0113(留言) 2016年9月27日 (二) 07:18 (UTC)
项目过多
编辑当前模板项目过多无益读者,请依Template:Navbox模板说明分拆成数个子模板。—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视独立列表问题 2015年2月18日 (三) 13:34 (UTC)
- 建议清理,有些红连根本是收录标准有争议。那些在没有红连如非必要,在没有条目存在之前,不应收录于导航用的模板之内。-P1ayer(留言) 2016年6月24日 (五) 07:18 (UTC)
林奕含事件列于此处整个荒谬。如果说是与陈国星跨越年龄距离、超越婚姻关系、打破保守思想而列于此处的话,非常赞同。然而最初被列于此处的原因却是因为疑似性侵害,并且大众也如此认知。而此事件最后也已不起诉结束,并其受性侵害的几率在诸多证据下微乎其微。列于此处的原因已消灭,故除非大众认同前方的原因,不然个人认为应从此处除名。Zero00072(留言) 2017年8月28日 (一) 03:33 (UTC)
- (~)补充:有看了之前的评论,似乎是以通奸除罪化理由加入此模板。可是不对呀,看到条列在此处只会想到疑似性侵害,并不会联想到通奸除罪化,模板上并没有标明收录原因。通奸除罪化也不是因为这件事才有的,从以前就有通奸除罪化的运动,这件事在众多的通奸事件中就是一个通奸事件,同一个标准可以收录很多个通奸事件,并不特别。Zero00072(留言) 2017年8月28日 (一) 04:22 (UTC)
LGBT演艺界支持者
编辑这个“性别平等运动”底下的“LGBT”里的“演艺界支持者”是通过什么方式界定的?其中有几位个人认为没有做出太突出的LGBT支持行动,而且演艺界里支持LGBT的艺人不少,为何又只单单列举了这几位?——Leehsiao(留言) 2018年10月26日 (五) 21:5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