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訴英國案(英語:X v United Kingdom)是於1978年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案件。在本案中,申請人X對英國的《1967年性罪行法令英語Sexual Offences Act 1967》提出質疑。本案涉及同性戀者的私隱保護和同意年齡法律(案件編號 7215/75,1978年12月12日)。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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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一名26歲的男性,化名「X」,其身分後獲證實為Peter Vernon Wells(1947-1979),[1]在英國被捕。根據《1967年性罪行法令》,X被指控犯有與兩名18歲的男子的兩項肛交罪。X因第一項罪名被判監禁兩年半,因第二項罪名被判監禁六個月。有證據顯示X「幾乎是禁錮了」其中一名與他有關係的人;然而,此說法不僅被X反駁,也被與他有關係的男人反駁。[2]

本案申請人X辯稱,對他的逮捕和監禁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該條保障了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另外,成年人之間互相同意的同性性行為不應構成刑事犯罪。

X還申訴說,《1967年性罪行法令》規定與21歲以下男性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這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禁止歧視的第14條。X的主張是基於如下事實:該法令對同性戀關係與異性關係的處理方式不同,並且對男性同性戀行為與女性同性戀行為的處理方式不同。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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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一致裁定,對X的起訴和監禁並未干涉他的私隱權,因為其中一項關係涉及暴力因素。 因此,沒有發生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情況。

在該法令將同意年齡定為21歲的問題上,法庭以8票對4票裁定同意年齡法不違反人權公約,因為保護他人的權利是合法目的,因此法規是合理的,沒有發生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或第14條的情況。

在該法令的同意年齡條款中歧視同性戀而不是異性戀的問題上,法庭以9票對2票、1票棄權裁定社會保護是刑事制裁的「客觀合理的理由」,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或第14條。

關於該法令將男女同性戀行為區別對待的問題,法庭引用德國研究描述「男性同性戀案件中的特定社會危險」,並且聲稱男同性戀者「明顯傾向於勸誘青少年」,最終以11票對0票、1票棄權裁定該法令的目標是合理的,並且沒有發生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或第14條的情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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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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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atalog Record: Peter Vernon Wells against United Kingdom :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adopted on 12 October 1978).. Hathi Trust. [2018-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31). 
  2. ^ X v. United Kingdom, 7215/75 paragraph 31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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