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诉英国案(英语:X v United Kingdom)是于1978年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在本案中,申请人X对英国的《1967年性罪行法令英语Sexual Offences Act 1967》提出质疑。本案涉及同性恋者的隐私保护和同意年龄法律(案件编号 7215/75,1978年12月12日)。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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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一名26岁的男性,化名“X”,其身份后获证实为Peter Vernon Wells(1947-1979),[1]在英国被捕。根据《1967年性罪行法令》,X被指控犯有与两名18岁的男子的两项肛交罪。X因第一项罪名被判监禁两年半,因第二项罪名被判监禁六个月。有证据显示X“几乎是禁锢了”其中一名与他有关系的人;然而,此说法不仅被X反驳,也被与他有关系的男人反驳。[2]

本案申请人X辩称,对他的逮捕和监禁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该条保障了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另外,成年人之间互相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X还申诉说,《1967年性罪行法令》规定与21岁以下男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禁止歧视的第14条。X的主张是基于如下事实:该法令对同性恋关系与异性关系的处理方式不同,并且对男性同性恋行为与女性同性恋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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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一致裁定,对X的起诉和监禁并未干涉他的隐私权,因为其中一项关系涉及暴力因素。 因此,没有发生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情况。

在该法令将同意年龄定为21岁的问题上,法庭以8票对4票裁定同意年龄法不违反人权公约,因为保护他人的权利是合法目的,因此法规是合理的,没有发生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或第14条的情况。

在该法令的同意年龄条款中歧视同性恋而不是异性恋的问题上,法庭以9票对2票、1票弃权裁定社会保护是刑事制裁的“客观合理的理由”,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或第14条。

关于该法令将男女同性恋行为区别对待的问题,法庭引用德国研究描述“男性同性恋案件中的特定社会危险”,并且声称男同性恋者“明显倾向于劝诱青少年”,最终以11票对0票、1票弃权裁定该法令的目标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发生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或第14条的情况。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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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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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atalog Record: Peter Vernon Wells against United Kingdom :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adopted on 12 October 1978).. Hathi Trust.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2. ^ X v. United Kingdom, 7215/75 paragraph 3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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