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6′52.0″N 30°32′1.4″E / 50.447778°N 30.533722°E / 50.447778; 30.533722

烏克蘭 烏克蘭政府

Кабінет Міністрів України
烏克蘭政府識別徽章
政體總統制
憲法烏克蘭憲法
組成日期1991年12月1日
國家元首
烏克蘭總統
現任弗拉基米爾·澤連斯基
立法機關
最高拉達
類型一院制
議事場所最高拉達大樓
行政機關
政府首腦
職銜烏克蘭總理
現任傑尼斯·什米加爾
任命總統
內閣
總部烏克蘭政府大樓
司法機關
烏克蘭最高法院
地址科羅夫宮

烏克蘭內閣烏克蘭語Кабінет Міністрів України羅馬化Kabinet Ministriv Ukrainy),簡稱為CabMinКабМін),通常被稱為烏克蘭政府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俄羅斯改稱基輔政權[來源請求],是烏克蘭的國家行政機關[1]

烏克蘭的主要政府部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皆設在首都基輔

內閣是一個合議機構,由內閣 "主席團 "組成,成員包括烏克蘭總理及其副總理,以及其他參加內閣會議並投票的部長。總理主持內閣會議。一些副總理可被任命為第一副總理。與蘇聯時期政府主席團是一個實際運作的機構不同,目前的政府主席團只是名義上的,副總理與其他部長相比並無太大優勢。在內閣會議上,所有政府決定都只由部長或具有部長地位的中央行政機關負責人投票通過。內閣秘書處確保內閣的運作,而烏克蘭國家公務員局則為政府官員提供人力資源。

烏克蘭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單位是中央執行權力機構(中央執行辦公室),該機構可被授予部級地位。每個行政權力中央辦公室都由其負責人擔任主席。許多不具有部級地位的中央執行權力機關可能是政府部委的一部分,而其他中央執行權力機關則單獨運作,或為烏克蘭總統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提供支持。不具有部級地位的中央執行權力機關被指定為服務部門、機構或監察部門。部分中央執行權力機關被授予 "特殊地位"。只有極少數中央執行權力機關被指定為基金、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職責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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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所在的政府大樓, 格魯舍夫斯基大街12/2號,基輔

內閣部長的職責在《烏克蘭憲法》第116條中有所規定。政府成員(內閣)是烏克蘭公民,他們擁有投票權、受過高等教育,並且掌握國家語言(烏克蘭語)。政府成員不得受到在既定法律秩序中未被消除和取消的判決。內閣成員和中央和地方行政權力機構的首席官員不得將他們的公務活動與其他工作結合起來,除非在工作時間之外進行教學、學術和創作活動,以及/或者擔任旨在盈利的企業的行政機構或監事會成員。如果烏克蘭人民代表被任命為烏克蘭內閣部長,他們將辭去議會議員職務,其辭職信將在下屆烏克蘭最高拉達會議上立即審查。

烏克蘭總統或其代表可參加內閣會議。在烏克蘭最高拉達全體會議期間,烏克蘭人民代表有時間向政府提問,內閣全體成員參加,並回答最高拉達成員的所有問題。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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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發佈必須執行的決議和命令。內閣、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權力機構的規範性法律行為必須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行為無效(見憲法第117條)。內閣還擁有立法倡議權,可向最高拉達提出自己的法案。內閣成員和副部長可出席議會會議並參與討論。每年不遲於9月15日,內閣向烏克蘭最高拉達提交關於烏克蘭國家預算的法案。

如果有一半以上的內閣成員參加,內閣會議就被視為全權會議。如果某位部長不能參加會議,則可由一名具有顧問身份的副部長代替。根據內閣其他成員的提議,可將顧問身份授予允許參加內閣會議的其他與會者。內閣會議由烏克蘭總理主持,總理缺席時由第一副總理主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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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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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21-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3-2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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