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

中國新聞記者

仇子明(1982年),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人,法學碩士,前新聞記者。2010年因凱恩事件成為輿論焦點;2021年因嘲諷中國戍邊官兵事件受到中國內地輿論譴責並被南京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仇子明
出生1982年(41—42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別名辣筆小球
母校三江學院
南京大學
職業前新聞記者

人物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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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於三江學院新聞專業,後取得南京大學法學碩士[1]

2008-2010年在南京日報報業集團旗下《金陵晚報》財經新聞中心擔任記者[1][2]。2010-2015年在三聯集團旗下《經濟觀察報》華東新聞中心擔任記者。[3][4][5]仇子明離職後,在2015年4月註冊了南京晉泰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成為江蘇令行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利用微博的粉絲推薦股票與足球彩票[6][7]

2021年,因發表「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的言論,被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8]

相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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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凱恩集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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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時任《經濟觀察報》記者的仇子明連續發表凱恩集團內幕報道,遭警方全國網上通緝事件。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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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上旬,仇子明得到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關聯交易內幕的新聞線索。[9][10]

2010年5月20日,凱恩集團以「有人利用網絡媒體對本公司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由向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9]

2010年6月,仇子明連續發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11]、《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12]、《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 證監局已展開調查》[13]等報道。[14]

2010年7月28日,多家媒體報道仇子明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被列為公安網上通緝人員,該報道獲得遂昌縣妙高派出所證實。[15][16][17][18]7月29日,該通緝令撤銷並向記者本人賠禮道歉。[19][20][21][22]

事件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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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引發了輿論對於公權力濫用的擔憂和討論。[23][24][25][26]

2010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發表《支持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27][28][29][30],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採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副主席范以錦認為:如果記者存在報道失實,「可以用民事糾紛去打官司」,「直接用報警這種手段來對付媒體,是極其錯誤的。」[23][24][25][26]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陳力丹教授認為這是明顯的地方政權和商業利益勾結,「記者正常地行使自己的報道職責,由於觸犯了利益集團,利益集團就找官方來撐腰,地方的公安機關充當它的『家丁』」。[23][24][25][26]

因微博信用等級低狀告運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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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仇子明因信用等級低,狀告微博運營方微夢創科公司,法院駁回了仇子明的訴訟請求[5]。原告仇子明訴稱被告微博運營方微夢創科公司在公共網絡空間對原告的「信用等級」進行低評價不妥,是對原告的誹謗與人格侮辱。仇子明要求微博運營方在新浪微博首頁及新浪微博官方賬號「微博小秘書」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用。被告微夢創科公司辯稱,本案涉案賬號在使用過程中,涉及33次違規行為,有處理存檔記錄的有27次。其中,由於發佈不實消息、誹謗他人而導致的處罰有2次,其餘均為以言辭侮辱其他微博用戶。被告認為作為微博管理者對涉案賬號處罰並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仇子明的訴訟請求。[31]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控辯雙方的陳述以及提交的公證材料,仇子明發佈的微博信息中有辱罵他人的言詞用語;微博對「辣筆小球」賬號進行處罰,並無不當,且該處罰的目標明確指向為「辣筆小球」這一暱稱,並非指向原告仇子明本人。法院因此駁回了原告仇子明的訴訟請求。[31]

仇子明不服判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12月16日,仇子明在審理過程中書面申請撤回上訴。[32]

微博約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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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2日,仇子明使用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轉發了一條關於某英超球隊的微博,評論中對微博名為「@趙震JAMES」的《足球》記者趙震進行攻擊,隨後兩人陷入罵戰,最終決定在濟南約架。濟南警方進行了網上勸阻和警告,民警甚至找到了趙震所居住的賓館,與其進行談話進行勸阻。趙震雖表現的配合,但隨後又跑出了賓館。當天晚上9點左右,民警再次在濟南東部的海爾綠城玫瑰園附近找到了趙震,終於使他放棄了赴約的打算。而事件的另一當事人仇子明雖聲稱人到濟南,但是一直未露面。[33]最終衝突並未發生。[34][35][36]

發表涉及娛樂圈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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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仇子明在微博上發表針對影視明星趙麗穎的相關言論。仇子明稱其公開身份是模特、演員、歌手,實際經常陪公子王孫們吃喝玩樂,甚至外出旅行,從而得到不菲的小費,所以也被稱作「朝陽V姐」。趙麗穎方面當時多次闢謠,稱傳聞太無聊。《環球人物》表示,現在只要一提起趙麗穎的黑料,「辣筆小球」的名字還總是會被人翻出來。[7]

2018年10月4日,據香港《蘋果日報》引述報道,仇子明在其微博「辣筆小球」上稱,演員范冰冰在南京德基廣場花200萬元人民幣找「神仙」算命時,被北京和南京警方從算命現場帶上黑頭套押走,然後再乘坐專車將范冰冰押回北京調查。還表示「范冰冰被抓了,並且她還有更大的事!」繼提及趙麗穎之後再次引發網友騷動。[7]該篇爆料微博其後被刪除[37]

嘲諷中國戍邊官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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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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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在《解放軍報》公開2020年中印邊境衝突中的中方軍人死傷信息[38]後,仇子明使用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發表了疑似嘲諷中方團長、質疑中國官方公佈的中國軍隊死傷人數的評論。仇子明先以《三國志14》中的遊戲技能名稱,暗示解放軍團長以犧牲下屬的方式活下,並反諷「反正,我們贏了」[註 1]。隨後,仇子明在一條微博的評論區留言,質疑中國官方公佈的真實死亡人數,「犧牲的4位是為營救而立功,連去救人的都犧牲了,那肯定有沒救出來的啊,說明陣亡的不僅僅只有四人」,並稱「在印度方面看來,他們贏了,且代價更小」[39]

新浪微博先對「@辣筆小球」賬號禁言一年,當日不久後封禁仇子明持有的所有微博賬號[40][41][42]。2021年2月20日,南京警方發佈公告:「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網民『辣筆小球』在新浪微博發佈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經審查,仇某某對博取網民關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實、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43]。仇子明已於19日晚以尋釁滋事罪被刑拘[44][45][46][47][48],3月1日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准逮捕。仇子明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首名在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名下被控的嫌疑人[49][50][7]。同日,央視新聞播放了約1分鐘的仇子明公開道歉的畫面,仇子明在鏡頭前稱自己「喜歡用特立獨行的觀點和冷僻生僻的詞彙描述去描述一個事情」,行為「良知泯滅」[7]。而除了仇子明之外,另有6人因涉嫌詆毀戍邊英雄被拘留[51]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一審獲有期徒刑8個月並被責令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中國大陸國內主要入門網站及中國大陸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8]

中國國內評論及中國當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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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中國內地部分網民、認證賬號、官方及媒體先後對仇子明的言行加以譴責。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於19日在新浪微博上轉發仇子明言論截圖並評論「只恨官微不能罵髒話······」[52][53]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日在其網站發表題為《英雄不容詆毀》評論文章,認為仇子明的網上言論「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毒害愛國之心,情理法皆不容,其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54]《泉州晚報》等媒體亦撰文批評仇子明並回顧其過往爭議事件。[55][56][7]

根據《刑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註 2],新設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量刑幅度低於其行為時觸犯的罪名的量刑幅度[註 3],變更罪名合理。[57]

此外,有部分中國內地以外的媒體和人士對該事件的處理結果表示質疑。[58]

批評中國當局行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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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的行為得到了部分身處中國境外人員的支持與辯解,比如身處美國的作家方舟子Twitter上就該事件發表評論認為:「沒看出他怎麼詆毀英烈,最多算是詆毀了活下來的團長。」[59]國際評論分析稱中國刑法修正案在仇子明微博發出之後推出,中國當局當日即據此批捕仇子明。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奉行的司法原則是不可用新法追訴被告以往的言行,以新法追訴以往,這種做法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是司法暴政的典型表現[60][61]

出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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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潛伏在資本市場》 2010年[62][63]
  • 《欲望之門》 2014年[64]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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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此處的原話為:「最大的官——團長活下來了。看來這個團長個性是『飛將+脫兔+神機+血路+強運』。在此基礎上,『外軍潰不成軍、抱頭鼠竄』。反正,我們贏了。(下略)」在《三國志14》遊戲中,武將角色具有一些個性技能,飛將指無視控制領域、無視包圍;脫兔指部隊撤退時無視對方控制領域;神機為角色「陸機」的技能,指範圍內敵方攻防下降;血路技能指一定範圍內的我方勢力部隊不會被俘虜;強運則指我方部隊不會負傷、戰死,不會被俘虜。
  2. ^ 《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3. ^ 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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