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英語:Public power)分為廣義、狹義2種。廣義指的是政府所擁有,片面決定改變相對機關或相對個人權利義務的力量,如擁有核發許可執照或強制驅離的權力。除此,狹義公權力基本架構與廣義相同,區分在於:狹義公權力力量之行使針對於相對機關或相對私人沒有利益之時,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對機關負擔侵害的公權力力量之行使,才稱為狹義公權力。[1]公權力的相對為公權利。公機關公權力之施與對象,在受力之時,得為自己主張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權利,稱為公權利。此公權利如源於公權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時,則稱為防禦性公權利。[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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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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