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稅 (荷蘭)
荷蘭的包稅(荷蘭語:Belastingpacht;英語:pacht/pacht-stelsel),即是一種稅收並非由政府,而是當局出租徵稅權限予特定私人,由之代為徵稅的制度。在荷蘭共和國時代,這種做法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很普遍,尤其於間接稅方面。
在其規則裏,每個年度都會舉辦競標,特定稅款的徵收權利是由出價最高者投得;中標人為合約會向政府支付租金,而徵收內超出額度的一切獲得都歸包稅人自己所有。該系統背後的基本原理是,通過外包徵稅權,地方當局可以減少於徵收上花費力氣。此外,包稅人也會更嚴己律責地徵稅,因為這樣做是可令其個人更有收益。
然而,在實際活動當中,在社會各方面尤其普通人層面,是對包稅人是存在着很大的不滿。在1748年的佃戶暴動之後,該制度在共和國基本上被廢除了。從此之後的荷蘭徵稅就通過所謂的Collecte進行,這意味着是由政府系統任命和監督起徵稅官吏。在法國是存續了包稅租賃制直到法國大革命,化學家安托萬·拉瓦錫在那場革命裏作為包稅人被送上了斷頭台。
參見
編輯文獻
編輯- F.N. Sickenga, Bijdrage tot de geschiedenis der belastingen in Nederland, Leiden 1864, p. 300-308.(荷蘭文)
- B.D. Poppen, De belasting op het gemaal in Stad en Lande, 1594-1856, Uithuizen 2004.(荷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