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制Farming或Tax-farming),为一种财务管理制度。在该体系内,可变收入流的管理权,就通常以法律合同约定形式转予第三方,而(发包)收入流的持有者就会从承揽方那定期获得定额租金。这个技术最常用于公共财政,即政府(出租人)会将征收和保留全部税金的权限出租或转让予私家金融商(包税人the farmer),后者负责支付固定金额(有时称为“租金”,但与现代普通术语的含义不同)进入国库。一些时候如同米格尔·德·塞万提斯的案例一样,包税人会是政府雇员,有雇佣回报,而所有被征收的资金就归由政府收入囊中。

原文这种意义上的包税Farming除了隐喻意义上的意思,与农业并无关联。

词源 编辑

Farm拥有这个意思,可能有两种来源方向。

源自古典拉丁文 编辑

在一些信源当中可以找到Farm及其法语版本的ferme ,法语版是最显著于Fermiers Generaux(general farm)上下文内使用,它来自于中世纪拉丁语firma ,意思是“固定的协议,合约”,再上溯最终则起源自古典拉丁语的形容词firmusfirmafirmum ,意思是“坚定的、强壮的、结实的、坚定的、不动的、确定的、值得信赖的”[1] 。这个词的现代农业意义,也是源于相同的起源,在这个起源里面基于英格兰封建土地分封英语Feudal land tenure in England的中世纪土地“持有人”(实质无人“拥有”土地、仅有国王本人以他异体allodial的头衔而拥有)可能会让土地(即出租土地)置于一个持续经营业务的合约之下(而不是作为次级分封英语Subinfeudation领地sub-infeudated fee),也就是意味着,作为一个产生收入流的单位连同所属从工人、牲畜和滞留物(即工具),会供予获得合约所许可的次级土地保有人,去充分资源利用(或称之为firma ),他可以保留从保有的地产中汲取的所有收益,以换取固定租金(付予地主)。因此,由土地所产生的收入流权利,已就成了由出租人(因此严格来说可能是farmor)所“耕耘”,而次级土地保有人则成为“农场的所有者”,或者新创造的一个词farmee。因为这是大众社会最熟悉的农业交易形式,所以“农民”farmer这个词就成为了农务产业的次级保有人的代名词。

源自古英文 编辑

依据其他信源显示, farm这个单词有源自中古英语ferme (“农场,租金,收入;从农民那所搜集的收入;因素,管理,膳食,盛宴”),有源自古英语feorm,farm (“供给物,食物商店,补给品,财产;由佃户或附庸提供予国王或领主的供给物;租金, 盛宴, 利益, 庇护”) ,也有源自原始日耳曼语irmō, *firχumō (“生活手段,生活用具”) ,有原始印欧语的* perk w u- (“生命、力量、武力”)。它也和其他古英语单词有所关联,诸如feormehām (“农场”)、 feormere (“供给商、杂货商”)、 feormian (“供给、维持”)和feorh (“生命、精神”)。这些资料表明,古英语单词不寻常地被中世纪拉丁语借用为firmaferma ,并供予古法语ferme奥克西唐语ferma作为同一用语。不过这些论述是被那些表明firma源自古典拉丁语firmus的信源所驳斥[2]。这个词延续了“租金、农场办公室、收入来源、盛宴”的相同含义。已经存在于古英语单词中的“租金,固定付款”含义,由于该词与(这些信源所声称)不相关的拉丁语firmus (“牢固,坚固”)和firmitas (“安全,坚定”)间的相似性质,而被进一步强化[3] [4]

包税内的估值形制 编辑

承有产业的次级土地保有人,只有在他仔细评估其价值之下才能获利。尽管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已将此类计算简化为科学形态的公式,但过去较精明的金融商是有头脑会很好地理解所涉及的计算,无论这些公式过程是于头脑里还是就在沙子上做标记(进行)。对相关收入流的长期平均年度总价值进行估计,是可以通过检查过去的记录和账目而得出,并会根据影响未来的任何新情况进行调整。在这之后,就是扣除受风险要素影响的折损数目以及更进一步扣除受货币时间价值影响的折损数目。有问题的风险因素,是与构成收入流的一些债务可能违约或延迟给付有相关。如有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收入流的变化。由此产生的数目,就形成为次级土地保有人愿意给付以履行农场产业承租人约定的最高租金。在此情况下他可获取的利润,就变成了他可以从农场获得的任何收入再减去其可付租金,以及减去他于打理事务、强制征收和采集工务等开销后,所剩的余额。因此,农场的次级土地保有人所应有技巧,首先在于通过夸大相关现金流的风险(可变性)而谈判一个有利的租金数额,其次在于对由此分配给他的债务上所进行的打理工作,也就是说要看他作为一般的债务托收人和总务经理的技能。他还必须确信他有能力强制债务得到偿付,这个是最终要通过法律意义的审判设施完成,在该设施里面,他必须支付提起诉讼的标准费用,这些都是在政府当局即农场的出租人所总揽框定的法律体系下进行的。他在这时是不能作为出租人的代理,而是作为主债务人。

历史上的使用 编辑

罗马帝国 编辑

包税制度最初是古罗马的一种做法,在那里罗马当局是将征税英语Revenue service职责重新分赋予一些私人或团体。从本质上讲,这些个人或团体为某个地区和某个时期缴纳了税款,之后他们会图试通过向该地区的人们征收金钱或可销售的货品来抵偿回他们的支出项目[5]。该种体系是由盖约·格拉古于公元前123年所建立,主要是为了提高罗马(首府)本身的征税效能,不过这种体系很快被各省复刻[6]。在罗马帝国,这些以(代为)征收税金替代他们要向国家支付的出价(即租金)的私家个人及团体,就被称为publicani ,其中最著名的是门徒马修,他是在加利利迦百乡村的一名publicanus。该体制曾被广泛地滥用,对此奥古斯都戴克里先都制定过改革措施[7]。包税制度的做法,被通常认为是有引致到西罗马帝国在西欧的衰落[8]

封建时代的英格兰 编辑

中世纪的英格兰君王们是频繁采用“永久租佃领地权益”fee-farm形式做出不动产转让许可,这个权益属于封建土地保有英语Feudal land tenure in England的一种形式。一个例子是以下由君主威廉二世(1087-1100)签发的令状英语Writ,授出一个百人地区以永久租佃地产形式予索尼修道院Thorney Abbey持有:

威廉,以英格兰国王之名,向亨廷顿郡的所有司政官和贵族们致以问候。请知悉,我已将诺曼克罗斯百人区当作永久租佃地产授出予索尼的修道院长和僧侣持有,并以100先令的年租交取为(永租)代价,这笔年租我是命令他们要交付予我在亨廷顿的司政官。为遵重这项安排,我是禁止我手下任何官吏对他们做出伤害或侮辱[9]

中世纪时代的埃及 编辑

埃及首席拉比萨尔·沙洛姆·本·摩西英语Sar Shalom ben Moses曾被指控从事包税,这个后来令他被迈蒙尼德逐出社区[10]

奥斯曼帝国 编辑

iltizam (奥斯曼土耳其语التزام‎ ) 包税制度系统,是在苏丹穆罕默德二世时期所建立,而正式终止于1856年坦齐马特改革时期[11]

其他使用 编辑

除了罗马人,历史上同类事例还包括托勒密塞尔柱马木留克奥斯曼路易十六之前的法国参见Ferme générale、1862年之前俄罗斯和20世纪之前荷兰东印度群岛参见Pacht的税金征收手法。在许多个案情况里,例如伊克塔阿拔斯王朝所实操的做法,这些权限都是有一个权威所授予,在该个例中便是哈里发,以换取对方所提供或承诺的服务。在拜占庭的pronoia系统里,类似的权限通常是从王室那购买的。尽管这类安排在某些方面似乎与封建制度相似,但仍存在显著的差异,包括国家权力的延续,以及至少在pronoia的情况下,理论上约定许授的时间限制。在许多情况下,包括上面提到的那些,税收权利与封建领地的情形不一样,是不可转让或不可分割的。

优点 编辑

包税制是经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步,即其提供了一种无需征税官僚机构,或在这种官僚机构无法运作或无法维持的时期里,可以直接于大范围内征税的手段。在托勒密时代的埃及、中世纪西欧多个国度、奥斯曼帝国莫卧儿帝国,以及大清中国,都使用过类似于罗马模式的包税制度。随着诸政权变得更强大,在包税制所带来的收入推动下,这种做法被停止,而代之的则是集权化征税体制。转变的部分原因,是包税系统往往依赖于国家机器、帮派秘密社团之外的富裕个体[12]

缺点 编辑

包税制系统的关键缺陷,是寻求长期税金收取源的国家,与寻求在尽可能短时间内由投资中牟利的包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张关系。由此所导致的是,包税人会经常以各种方式虐待纳税人,倾向于将他们的经济活动从战略性长期项目转向短期创收。包税人一种常见的滥用行为,是对所收取相当于付税的货物价值做出过低估值,以此令包税人转售货物以制造新的牟利渠道。这种滥用行为,是通过限制商人对其业务进行再投资的能力来扼杀经济增长,从而限制了长期可产生的税金数额。

与所有形式的高利贷一样,这一过程的明显缺点,是征税人让自己也插足到交易之中,以牺牲借款人(纳税人)为代价而牟取利润。这样是会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例如,在有记载的人类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里,一般不赞成以有息借贷,但税费或租金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一旦政府正式确定了通过银行放贷,那么可令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运作的国债,就必须用以包括征税的收入来抵付。所以我们从政府将“税收”权出售给私家人士(无论是封建属性还是商贸属性),转变为允许同一群体创造资金借给政府(当然是免费的),然后政府就必须征税来偿还债务和支撑货币体系。

因此,如上所述,包税制度或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的最大问题,就是定价扭曲。从我们现代自己的经济情况看,当房子、汽车、股票的价格与借贷挂钩时,这些商品的价格就不再是供求关系,而是融资批核关系。与人为地对实物提供的商品做价值折损的包税人一样,在这些商品的价格扭曲方面,我们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

现在可能会有部分争辩说,为房屋或汽车支付“少量”额外费用对经济并不重要。此外,有趣的是,我们知道住房、食品和其他费用和税金的价位,在 2000年左右的时间里一直保持在大约 1/3、1/3 和 1/3[来源请求],但是,我们经常看到这些比率发生变化,因为这些商品的标价是与它们的效用,甚至它们的内在价值无关,而是与银行家和征税人所定义的内容有关。更重要的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如果某样东西的价格下降了,它也都会拖累到其他所有东西。例如,过去100年的大多数主要衰退都与意外的价格冲击(石油危机、互联网泡沫破灭)或银行崩溃有关。这些是“市场”对房屋和汽车等资产做出错误定价的反应。因此,这并不是关于短期与长期投资的关系,而是关于长期地做出错误定价以使(封建地主或银行业务)的圈层可牟取利益。

现代 编辑

印度次大陆及远东 编辑

在孟加拉国、印度和中国大陆等地区,桥梁和道路的收费,以及湖泊和森林等公共物品产的应得权益,通常会出租予私家个人或机构实体。

消歧义 编辑

私有化征税 编辑

包税制并非现代私有化征税英语Privatized tax collection的代名词,后者是私家的个人或公司征税再转交给政权以换取佣金或费用,而不承担任何纳税人违约的风险。包税制则是投机性的,这意味着产业的次级保有人,是承担着全部违约债务的风险。此外,业务保有人通常被要求需要在租约期限里提早地支付租金,而这笔钱必须从他自己的资源中筹集,直到开始征收产业内的收入流(后再更换给付基础)。

保理业务 编辑

英国,自2010年7月起, HMRC对“低价值债务”的部分征税工作是已外包给债务收缴代理人英语Debt collection[13]。然而,债务收缴代理人,和账款保理人一样,并非收入来源的真正包税人,因为这些实体都是不承担任何的违约风险。相反,他们发放贷款是预期为未来获得更多收入,此类贷款始终是可收缴回来的,而且是以收入流本身作为担保。

简单代偿 编辑

1999年的时候,孟加拉国家税务局 (NBR) 与卷烟生产公司协商了每月应缴纳的最低增值税(VAT) 金额,即使增值税是从价税,即可变收益税。 NBR釆取这一步骤是因为在自我清关系统下,对卷烟生产和销售的监控被证明是困难的。双方当时同意,如果卷烟生产公司支付了NBR所规定的最低收入,则将取消有形意义的监控。 NBR采用了这种财务管理技术,是用来避免巨额的监控成本,同时确保了会获得更多的收入[14]

参见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Larousse Dictionnaire de la Langue Francaise Lexis, Paris, 1993 "Ferme: contrat par lequel un proprietaire abandonne a un locataire l'exploitation d'un domaine moyennant le paiement d'un loyer" (contract by which a proprietor transfers the exploitation of a holding to a tenant by means of the payment of a rent); Cassell's Latin Dictionary, ed. Marchant & Charles
  2. ^ Larousse, op.cit.
  3. ^ Century Dictionary and Cyclopedia, "farm".
  4. ^ Mantello, Rigg, Medieval Latin: an introduction and bibliographical guide, 11.3
  5. ^ Howatson M. C.: Oxford Companion to Classical Litera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ISBN 0-19-866121-5
  6. ^ Balsdon J.: Roman Civilization, Pelican, 1965
  7. ^ Roman-taxes at unrv.com. [2022-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5). 
  8. ^ Cahill, Thomas. How the Irish saved civilization: the untold story of Ireland's heroic role from the fall of Rome to the rise of medieval Europe. Anchor Books, Doubleday, 1996, p. 26.
  9. ^ Douglas, David C. & Greenaway, George W., (ed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042-1189, London, 1959. Part II, Government & Administration, part C, The Sheriff & Local Government, p.433
  10. ^ Rustow, Marina. Sar Shalom ben Moses ha-Levi. Encyclopedia of Jews in the Islamic World. 2010-10-01 [2022-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8) (英语). 
  11. ^ Iltizām | tax system.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2) (英语). 
  12. ^ John Butcher and Howard Dick, The Rise and Fall of Revenue Farming: Business Elites and the Emergence of the Modern State. St. Martin's Press, 1993
  13. ^ [1]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1-05-14. 存档副本. [2022-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7-31. 
  14. ^ Chowdhury, Faizul L. NBR's attempt at Tax Farming - fixed amount of VAT on Cigarettes in 1999, 2007 : Desh Prokashon, Dhaka.

延伸阅读 编辑

    • Chowdhury, F. L. (2007): NBR's attempt at Tax Farming - fixed VAT on Cigarettes in 1999, Desh Prokashon, Dhaka.
    • Levi, M. Of (1988), Rule and Revenue, California Series on Social Choice and Political Economy (1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Stella, P., (1992) Tax Farming: A Radical Solution for Developing Country Tax Problems? (September 1992). IMF Working Paper No. 92/70.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