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賦

秦漢時期的稅

口賦秦漢時政府按人口徵收的人頭稅。亦稱「口錢」、「頭錢」、「口算」。一說為人頭稅的泛稱。

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中,「賦」是按人丁徵收的人口稅。「口賦」,即「口算」,亦稱「口錢」,按口計賦,以口取錢也。口賦秦朝以前就已經存在,如「田租口賦」、「頭會箕賦」等著錄。秦朝按人頭數攤派,繳納實物或貨幣。董說《七國考》引《大事記》:「渭水不洗口賦起。」董仲舒曾說,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漢朝沿襲戰國和秦的舊制。由戰國以前的軍賦蛻變而來,故漢代仍以「為治庫兵車馬」的名義徵收。漢朝專指兒童人口稅。百姓七歲到十四歲出口賦錢,一人23錢。20錢是給天子的,3錢是漢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貢禹傳》說三歲就開始出口錢。有人說口賦起征年齡本來是七歲,漢武帝提早到三歲。另有說法是本來起征年齡是三歲,漢元帝採納貢禹的建議,改成七歲開始出口賦。東漢末年,政治黑暗,口賦有時從一歲起征,以至於「民多不舉子」,口賦此時負擔最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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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