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本
嚴本(?—?),字誌道,江南行中書省江陰直隸州(今江蘇省江陰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其年少精通法律,並著《輯義》四卷。永樂十一年,經推薦後授刑部主事。之後奉命出使徽州[1]。明仁宗時期,以刑部尚書金純舉薦,改為大理寺正[2]。
參考文獻
編輯- ^ 《明史》(卷150):「嚴本,字誌道,江陰人。少通群籍,習法律,以傅霖《刑統賦》辭約義博,註者非一,乃著《輯義》四卷。永樂十一年以薦征,試以疑律,敷析明暢。授刑部主事。侍郎張本掌部事,官吏少當意者,獨重本,疑獄輒俾訊之。奉命使徽州,時督辦後期,例罰工,本不忍迫民。或以為言,本曰:「吾辦矣。」蓋已寓書其子,鬻田為工作償也。」
- ^ 《明史》(卷150):「仁宗立,以刑部尚書金純及虞謙薦,改大理寺正。斷獄者多以「知情故縱」及「大不敬」論罪。本爭之曰:「律自叛逆數條外,無『故縱』之文。即『不敬』,情有重輕,豈可概入重比?」謙韙之,悉為駁正。良鄉民失馬,疑其鄰,告於丞,拷死。丞坐決罰不如法,當徒,而告者坐絞。本曰:「丞罪當。告者因疑而訴,律以誣告致死,是丞與告者各殺一人,可乎?」駁正之。莒縣屯卒奪民田,民訟於官,卒被笞。夜盜民驢,民搜得之。卒反以為誣,擒送千戶,民被禁死。法司坐千戶徒。本曰:「千戶生,則死者冤矣。」遂正其故勘罪。蘇州衛卒十餘人夜劫客舟於河西務,一卒死。懼事覺,誣鄰舟解囚人為盜,其侶往救見殺。皆誣服。本疑之曰:「解人與囚同舟。為盜,囚必知之。」按驗,果得實,遂抵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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