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澤戰役是美國朝鮮的軍隊在韓戰中的第二次交鋒。此次戰役於1950年7月6日發生在平澤西部。儘管有幾次機會,但美軍試圖對朝鮮部隊造成重大破壞或延遲其攻勢的作戰目標均未成功,這場戰鬥最終以朝鮮勝利告終。

美國陸軍第24師的第34步兵團被指派拖延朝鮮人民軍第4步兵師在前一天在烏山戰役中獲勝後向南挺進的部隊。該團在平澤安城附近試圖組建一道防線,以將朝鮮軍隊阻擋在山脈和海岸之間的瓶頸區域。

在遇到朝鮮軍隊之前,該團一半的兵力被命令從陣地上撤下。該營在7月6日上午遇到了朝鮮軍隊,經過短暫的戰鬥,未能有效將朝鮮軍擊退。該營隨後放棄陣地並無組織地撤退到幾英里外的天安,此次潰逃意味着美軍沒能成功組織朝鮮軍隊向南的軍事行動。

戰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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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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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晚上,美軍向北派遣的一個偵察隊報告說,在烏山以南看到了朝鮮軍坦克。該小組試圖摧毀其發現的一輛坦克,但沒有成功,在此次任務中一名美軍士兵陣亡(肯尼思·R·沙德里克)。[1]不久之後,史密斯特遣隊的幾名倖存者到達了第一營的指揮所,講述了他們在烏山被擊敗的故事,但第一營的指揮官艾爾斯不相信他們的故事。[2]

在烏山擊退史密斯特遣隊後,在師長李權武的帶領下,朝鮮第4步兵師朝鮮第105裝甲師多達12,000名士兵在數十輛坦克的支援下,繼續沿着烏山和平澤公路前進。[3] [4]

朝鮮軍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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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4坦克在戰爭被朝鮮軍隊廣泛使用。在平澤戰役中,朝鮮派出了十幾輛T-34,但美軍沒有有效的武器來對抗它們。

7月6日的上午,戰場被雨霧所籠罩,美軍部隊的能見度有限。[5]黎明剛過,美軍就發現了朝鮮軍的13輛T-34坦克,跟在坦克後面的是兩列步兵。美軍最初認為他們可能是史密斯特遣隊的倖存者,直到他們意識到對方的人數非常多,於是美軍開始準備攻擊毫無戒心的朝鮮人。[6]該營的指揮官隨即下令向朝鮮軍隊發射迫擊炮,導致了朝鮮軍的分散。迫擊炮的火力摧毀了一輛卡車,但來自朝鮮坦克的一發炮彈擊中了炮兵觀察員,由於沒有人在混亂中繼續為炮兵觀察位置,所以美國的迫擊炮在接下來的戰鬥中都沒能有效的組建反擊。[4] [7]朝鮮軍隊隨即開始向美軍陣地推進,但美軍無法有效還擊。幾分鐘內,只有班長和排長還擊,而其他士兵則躲在散兵坑中。後來的檢查發現,許多美國士兵的武器組裝不正確,不是髒了就是壞了。[8]而且美國人也沒有什麼武器可以對抗坦克,更無法阻止坦克前進。 [9]

隨着朝鮮士兵的推進,他們開始包圍美國軍隊,在第一槍響起的30分鐘後,美軍的兩個連都被命令撤退,一次一個排。[10]一個連在朝鮮軍猛烈的攻擊下試圖逐漸撤退,但很快就變得混亂起來,因為朝鮮軍的機槍一直在掃射試圖逃離的士兵。恐慌很快籠罩了營里的許多人,他們開始跑過指定的集結點,一直跑到平澤。其他人不敢撤退,留在散兵坑中,等待被朝鮮軍隊俘虜。[11]一名軍官試圖留下來尋找倖存者,最終據稱他和另外三人被朝鮮軍隊俘虜並處決。[6] [12]連長們集結了所有力所能及的人,並開始向南撤離。在短暫的戰鬥後,第1營的四分之一戰鬥人員被殺、失蹤或被俘。在返回平澤的道路上散落着美軍士兵丟棄的彈藥、頭盔和雨具。[6]

美軍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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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的一群沒有領導的士兵隨後在平澤重新集結。[10]雖然發現並徵用了幾輛吉普車和卡車,但美軍大部分撤退都是步行進行的。在美軍撤離的過程中,朝鮮士兵並沒有積極追擊。[10]到中午時分,第34步兵團已經全部撤離了戰場。 [13]

大部分裝備丟失的士兵沒有試圖繼續作戰,並且由於無線電設備丟失,他們無法與其他部隊通信。[14]在他們撤退的過程中,一架美軍戰機意外掃射了該部,炸傷了與他們同行的一名韓國士兵,這進一步打擊了士兵們的士氣。[9] [13]夜幕降臨時,第34步兵團開始在天南以南建立一條新的防線,儘管其許多人不再有裝備可供作戰。 [15]

戰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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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長迪恩將軍對第34步兵團在戰鬥中的糟糕表現感到憤怒。據稱,他對這個團如此迅速地撤退而沒有試圖進一步拖延朝鮮人感到不悅。他考慮立即命令該團向北返回,但由於害怕遭到伏擊而沒有這樣做。[15]迪恩解除了第34步兵團的指揮官洛夫萊斯上校的職位,並命令第3營返回北方,但當該營遇到朝鮮的抵抗時,它立即變得混亂並再次撤退。[14]平澤的交戰導致在半島作戰的美軍士氣顯着下降,直到仁川釜山外圍的勝利才使美軍認為他們能夠繼續進攻。[9]迪恩自己承擔了失敗的責任,歷史學家認為他至少有部分過錯,因為他期望一個沒有經驗的營來對抗訓練有素且有數量優勢的敵人。 [15] [1]

該團被迫在天安重新集結,再次對抗朝鮮軍隊。天安之戰後,該團傷亡慘重,被迫撤退。美軍第24步兵師將繼續戰鬥,直到在大田戰役中被朝鮮軍隊擊潰,但屆時釜山防禦圈已經組建完成。美國軍隊最終擊敗了朝鮮軍隊,結束了戰爭的第一階段。 [12] [16]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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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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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Appleman 1998
  2. ^ Appleman 1998
  3. ^ Alexander 2003
  4. ^ 4.0 4.1 Gugeler 2005
  5. ^ Gugeler 2005
  6. ^ 6.0 6.1 6.2 Fehrenbach 2001
  7. ^ Appleman 1998
  8. ^ Alexander 2003
  9. ^ 9.0 9.1 9.2 Catchpole 2001
  10. ^ 10.0 10.1 10.2 Gugeler 2005
  11. ^ Fehrenbach 2001
  12. ^ 12.0 12.1 Alexander 2003
  13. ^ 13.0 13.1 Gugeler 2005
  14. ^ 14.0 14.1 Alexander 2003
  15. ^ 15.0 15.1 15.2 Fehrenbach 2001
  16. ^ Catchpole 20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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