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規律(英語:Law of thought),又稱思考規律,是邏輯公理基礎,由亞里士多德提出。


傳統三大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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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蘭·羅素在他的著作《哲學問題英語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1912)中確立了三個思維規律:

一般而言在歐陸理性主義的方法中,它們被明確的假定並且是毋庸質疑的公理

它們都歸功於亞里士多德,並遭受了眾多非議和分析(分別關於決定論外延性)。在一定意義上,這標誌了在十九世紀特別是戈特洛布·弗雷格(他受到這些公式的巨大影響)之後在邏輯學中發生的事情。這種規律被假定為是基本的,有教育學價值的,而不是挑戰於智力。這種態度只在二十世紀早期被放棄過一段時間,這可以在伯特蘭·羅素 1911 年的著作中對它們的暗示中看出來。

思維規律在德國思想中特別有影響;在法國《邏輯》的釋義力圖驅散它們的神秘性。黑格爾在整理他自己的邏輯學的時候爭論了不可分者同一性原理 — 但作為當前的事情而不是一個過時的問題。

喬治·布爾在 1854 年關於邏輯學的論文的標題,《思維規律的研究英語The Laws of Thought》指示了一個新鮮的起點。這些規律現在是布爾邏輯的一部分;列表的前兩個被歸結為說明有兩個且只有兩個真值。第二對在代數層次上被忽略了,而缺席於二階邏輯

叔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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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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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1] [2] 德國哲學家亞瑟·叔本華在1813年發表的博士論文《論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進一步闡述。[3] 阿圖爾·叔本華將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並列,把它看成經典邏輯的第四個思維規律公理, 確立如下四個思維規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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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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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自貴. 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大陸: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12-07-15 [2020-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4) (中文(簡體)). 
  2. ^ From Hamilton 1860:67" In modern times, the attention of philosophers was called to this law of Leibnitz, who, on the two principles of Reason and of Contradiction, founded the whole edifice of his philosophy.3 3 See Théodicée, § 44. Monadologie英語Monadologie, §§ 81, 82. —ED."
  3. ^ Schopenhauer, Arthur (1974) 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 ISBN 0-87548-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