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專用行車線
此條目論述以臺灣和馬來西亞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華民國(臺灣)
編輯在台灣,機慢行車線為機車(於法規中被定義為快車)、慢車專用或者優先之行車線,常見於各大橋樑、特定路段(以下各圖不適用於台灣單車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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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及氣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行道路(機慢車專用道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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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及氣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行車線(機慢車專用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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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行車線禁止右轉的快慢行車線分隔道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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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專用行車線(電單車專用行車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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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50立方厘米機車優先行車線(機車優先道)[6]
法律法規
編輯規劃設計主要道路時,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應為兩線行車以上,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巴士專線、電單車專用行車線、行人路或腳踏單車徑。[7]規劃設計次要道路時,各方向至少為一快行車線及一慢行車線,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電單車專用行車線或腳踏單車徑。[8]其中電單車專用行車線寬度不得小於1.5米,腳踏單車徑寬度不得小於1.2米。[9]
快慢行車線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行車線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行車線與慢行車線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厘米。[10]
設有快慢行車線分隔線之慢行車線,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1]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行車線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行車線。但設有快慢行車線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12]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行車線時,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慢行車線上左轉彎,否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3][14]
機車行駛之行車線,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行車線之道路,應在最外側兩線行車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行車線行駛。[15]無標誌或標線者,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行車線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行車線及慢行車線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行車線及與慢行車線相鄰之快行車線行駛。[16]
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起,氣缸總排氣量250立方厘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7][18]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行車線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行車線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否則處其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19][20]
爭議
編輯民國100年(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委員林建榮、郭玟成、朱鳳芝、曹爾忠、楊仁福提案表示以下機、慢行車線爭議,最後決議將原提案「並嚴格」,修正為「並請執法機關嚴格」後通過:[21]
八、鑒由機慢行車線屢遭大小型車輛違規侵犯,小客車違停突開車門、的士急停攬客造成機車騎士搏命行車,民眾行路險象環生,重大意外傷害頻傳。僅高雄市今年1至8月,因小客車車主突然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摔車意外事件即高達323件,計1人死亡,309人受傷。茲要求公路總局應加速檢討現行機車行駛行車線配置情形,合理放寬機車行駛行車線空間,並嚴格取締大小型車輛之違停現象,有效改善機慢行車線上之交通亂象,保障機車騎士行車權益及民眾安全。
馬來西亞
編輯馬來西亞部分高速公路和大道設有為摩哆騎士準備的專用行車線。其中南北大道路段電單車專用行車線的寬度約為普通行車線的一半,位於主來往行車線的極左邊。這些專用行車線可在莎亞南大道、北海-居林大道、聯邦大道、牙直利大道、布賽高速公路、丹絨帕拉帕斯港高速公路、蘇丹馬慕大橋、蘇丹依斯邁大橋和布城主要高速公路中找到。
馬來西亞的電單車專用行車線設有避雨站,通常位於高架橋下方,有時則位於專用道旁邊。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例如臺北市電單車專用行車線、機車優先道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八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四項。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四項。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之一。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五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款、第四款。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六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款、第三款。
-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十一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款、第三款。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五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六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項第二款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之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二項。
- ^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第9、10頁. [2012-03-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