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越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可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名,是指在押罪犯有組織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獄逃跑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7條,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監獄法》第59條,服刑期間故意犯罪,從重處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