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強維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權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權,保護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剝奪。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1]。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於匱乏的自由」。
參考文獻
編輯- ^ Bourquain, Knut. Freshwater access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a challenge to international water and human rights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137. ISBN 9789004169548.
外部連結
編輯- 國務院: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中國經濟網 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