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強維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伊朗食物券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權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保護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剝奪。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1]。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於匱乏的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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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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