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伊朗食物券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權,保護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剝奪。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1]。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于匮乏的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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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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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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