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或鎮所轄的行政村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歷史
編輯在1957年興辦人民公社至1984年人民公社改為鄉鎮,中國大陸的行政村對應於生產大隊,而村民小組對應着當時的生產隊。生產大隊、生產隊的隊長、會計,都必須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註 1]
198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羅城縣農民自發組成了准政權性質的群眾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1],至此標誌着人民公社化以來的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體制開始解體,此時的村委會的功能在此只是協助政府維護社會的治安;之後河北、四川等省農村也出現了類似的群眾性組織,並且越來越向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擴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1988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之後約有60%的行政村初步實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佈施行,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為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中國大陸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政治生活的最大變化。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至今,大陸地區絕大部分農村進行了3至4次村委會選舉,選舉的規範化、民主化程度在基層在逐步提高。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影響評價
編輯在中國大陸民主政治建設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選擇定位上,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後難,還是自上而下、先難後易,選擇漸進之路還是一步到位的激進之路,多年來一直被探討。
正面
編輯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理論上可以改變村幹部長期以來由上級任命的狀況,把村幹部的選舉任用權交給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和生產大隊體制,改變了村幹部只接受來自上面的指令、只對上級負責的狀況,使村幹部有可能傾聽來自農民群眾的聲音和接受村民的監督。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
負面
編輯近幾年來,不少學者觀察到一些現象是:即使通過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也仍然高度壟斷公共權力,凡事個人說了算,使得村民自治淪為村主任自治。在一部份農村地區,村民自治主要仍停留在村委會民主選舉環節上,在選舉後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監督,仍處於一種停滯的狀況。 [2]
謹此台灣研究學者陳淳斌認為村民自治依然是鄉鎮政府擠壓下的村民自治。地方政府雖然難以公開干預村委會選舉,但仍然利用行政權力控制村的領導人和村的公共治理。村民自治的程度,也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放權以及人民集體行動彼此間博弈的結果。[2]
班子成員
編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實際上村民委員會成員如果觸犯了經濟問題或職務犯罪問題,上級紀檢委有權查處。
村民委員會任期五年。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通常設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常被錯誤的稱為「村長」)1人、治保主任1人、婦女主任1人。成員的產生,在經歷「行政村合併」以後班子的產生,改變了過去實際由上級委任而形式上選舉走向由村民民主選舉。少數地區選舉過程異常激烈,相當多地方出現農村宗族勢力控制選舉或賄選等不正常現象,但官方正在致力於糾正這種弊端。
在經濟較發達,或者村辦企業興盛的地方,村民委員會一般設有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基建主任、經建主任、治保主任、婦女主任、民兵連長、會計等成員。甚至設有信息員(負責統計與信息上報)、出納、司機、檔案員(管理村務檔案)、打字員、水電工、保安、保潔員等專職聘用人員。
與中央人民政府實行的總理負責制、省市縣鄉四級地方人民政府實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全不同,村民委員會不實行村委會主任負責制,而是「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村委會組織法》第29條)。也就是說村務工作必須由村民委員會全體委員集體民主決策,少數服從多數。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也沒有「組閣權」,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任免不是由村委會主任說了算,而是由村民大會直接選罷,班子成員對村民大會直接負責。
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對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審計及離任審計。
待遇
編輯由於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有任期制。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財政支付工資。 職務收入由村民決定和支付,在某些貧窮的村莊村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相應額外收入,所以村委會成員大部分還是靠自己的務家務工收入為主。現在越來越多的富裕企業家開始競選村委會職位,他們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資。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徐勇. 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 炎黃春秋. 2000, (9) [2011-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23).
- ^ 2.0 2.1 對中國大陸農村基層民主發展過程的再省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陳淳斌 中華民國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14-05-27(2014-06-06查閱)。(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