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守隨
楊守隨(1435年—1519年)[1],字維貞,號貞庵、文湖,浙江鄞縣(今浙江寧波)人。明朝政治人物,楊守阯之弟。
楊守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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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工部尚書 | |
籍貫 | 浙江承宣佈政使司寧波府鄞縣 |
字號 | 字維貞,號貞庵 |
諡號 | 康簡 |
出生 | 宣德十年(1435年) 浙江鄞縣 |
逝世 | 正德十四年(1519年) 浙江鄞縣 |
親屬 | 從兄楊守陳、楊守阯、從弟楊守隅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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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成化元年(1465年)與兄楊守阯同舉乙酉科浙江鄉試,成化二年(1466年)聯中三甲進士,授江西道監察御史[2]。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任廣西南寧府知府[3]。後任順天府府丞。
弘治初年因勘察南京守備中官蔣琮罪,被彈劾謫廣西右參政。久之,升任廣西按察使。弘治八年(1495年),擔任南京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歷兩京大理卿。九年後,進工部尚書,仍掌管大理寺。正德元年(1506年),參與和內閣與六部彈劾劉瑾黨案,被迫致仕。正德三年(1508年),被逮捕繫獄,罰米千石輸塞上。劉瑾被誅殺後恢復官職。又十年卒。贈太子少保,謚康簡[4]。
參考文獻
編輯- ^ 資料連結.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明清檔案工作室. [2011-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8).
- ^ 《明史·卷186》:楊守隨,字維貞,鄞人,侍郎守陳從弟也。舉成化二年進士,授御史。巡視漕運,核大同軍餉,巡按江西,所至以風采見憚。六年,疏陳六事,言:「郕王受命艱危時,削平禍亂,功甚大。歿乃謚以『戾』,公論不平。此非先帝意,權奸逞私憾者為之也。亟宜改易,彰陛下親親之仁。尚書李秉效忠守法,一時良臣,為蕭彥莊誣劾致仕,乞即召還。律令犯公罪者不罷,近御史朱賢、婁芳等並除名,乞復其官,且戒所司毋法外加罪,一以律令從事。西征之役,以數萬甲兵討出沒不常之寇,千里轉輸,曠日持久。恐外患未平,內地先敝。乞速班師,戒邊臣慎封守。近例,軍官犯罪未結正者,遇赦即原,致此曹遷延,以希倖免。自今眾證明白者,即據律定案,毋使逃罪。雖遇赦免,亦不得管軍。在外官俸、兵餉,有逾年不給者,由郡縣蓄積少也。請於起運外,量加存留,以濟乏匱。」疏奏,時不能從。太常少卿孫廣安母喪起復,守隨與給事中李和等連章論之,乃令守制。八年冬以災異陳時政九事。廷議四方災傷,停遣刷卷御史。會昌侯孫繼宗請並停在京者,守隨言:「繼宗等任情作奸,恐罪及,假此祈免。」帝置繼宗不問,而刷卷如故。山東饑,廷議吏納銀免考,授冠帶。守隨極言不可,帝即罷之。擢應天府丞,未上,母憂歸。服除無缺,添註視事。初,李孜省授太常寺丞,因守隨言改上林監副,憾之。至是譖於帝,中旨責守隨不當添註,調南寧知府。
- ^ (清)蘇士俊《南寧府志·卷二十六》
- ^ 《明史》(卷186):「弘治初,召為應天府尹,勘南京守備中官蔣琮罪。琮嗾其黨郭鏞劾守隨按給事方向獄不公,謫廣西右參政。久之,進按察使。八年召為南京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歷兩京大理卿。九載滿,進工部尚書,仍掌大理寺。刑部獄送寺覆讞者多加刑,主事朱瑽論其非。守隨言:「自永樂間,寺已設刑具。部囚多未得實,安得不更訊。」帝乃瑽寢奏。孝宗崩,中官張瑜等以誤用御藥下獄,守隨會訊杖之。正德元年四月,守隨奏:「每歲熱審,行於京師而不行於南京,五歲一審錄,詳於在京而略於在外,皆非是。請更定其制。」報可。中官李興擅伐陵木論死,令家人以銀四十萬兩求變其獄。守隨持之堅,獄不得解。廷臣之爭餘鹽也,中旨詰「是何大事?」守隨語韓文曰:「事誠有大於是者。」文遂偕九卿伏闕論「八黨」。文等既逐,守隨憤。疏入,帝不省。瑾輩深銜之,傳旨致仕。守隨去,李興遂以中旨免死矣。瑾憾未釋。三年四月坐覆讞失出,逮赴京繫獄,罰米千石輸塞上。逾年,復坐庇鄉人重獄,除名,追毀誥命,再罰米二百石。守隨家立破。瑾誅,復官。又十年卒,年八十五。贈太子少保,謚康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