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鄭子罕著作權案
杭州鄭子罕著作權案(杭州市教育局侵權案)指浙江杭州鄭子罕教師因編寫教材版稅引發的法律問題,主要原因為鄭工作單位杭州市教育局侵佔其個人知識產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修改著作權導致追究刑事責任引發的爭議。其版稅屬個人合法所得還是工作單位收入存有爭議,也是現行體制之下一直存在的問題;事實上中國眾多國家要人的著作被認為屬於個人版權不會引起爭議。2011年7月29日,杭州市下城區法院一審宣判鄭子罕犯挪用公款罪處有期徒刑6年。判決結果將對中國內地知識分子創作積極性和創作成果保護產生深遠影響,引發法律界人士廣泛關注[1]。
起因
編輯鄭子罕為教育部特聘專家、中學高級教師、浙江省特級教師、浙江省教育學會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原系杭州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員。1996年,鄭聯絡杭州多所中學骨幹教師共同編寫中小學《信息學基礎》教材,鄭妻稱教材編寫均系業餘時間完成。1998年該書以《信息學基礎》編寫組的名義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主編為鄭子罕,之後成為杭州市部分校信息技術課程試用教材。2000年書名改為《中學信息技術》,轉由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合同有效期為10年,其後多次出版。印刷合同標明著作權人為鄭子罕,作者包括鄭子罕等15人;版稅為基本稿酬加印數定價總額的8%。所得版稅由出版商打入鄭子罕個人銀行賬戶,由鄭根據參與編輯老師的工作量,分發版稅。
2005年,杭州教育局普教室新負責人上任後與出版社簽訂另外的合同,著作權人鄭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合同還約定乙方按20%的版稅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報酬,版稅含甲方的編寫版稅和組織編寫費,合同有效期為3年;2008年同樣內容的合同續簽一次;鄭子罕對此竟一直不知情。2010年杭州市審計局審計中發現,鄭子罕涉嫌挪用和貪污公款,稿酬突然變成公款;2010年檢察機關以鄭子罕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提起公訴;2011年7月2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鄭子罕有期徒刑6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