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地方自治

美國的地方自治(英語:Home Rule in the United StatesHome Rule in America)指的是美國各州的組成部分行使州政府所授予治理權的權力。在一些被稱為「地方自治州(Home Rule State)」的州,州憲法賦予都市政府和或郡縣政府以它們認為合適的方法來通過法律自治,只要符合聯邦或州憲法。而在其他州,州立法機關通過法令授予地方政府有限的權力。而在這些州,如果都市政府或郡縣政府想通過現有州立法未明確允許的法律或條例,必須獲得州立法機關的許可。

美國的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狄龍規則不適用
  地方自治,狄龍規則適用
  有限地方自治,狄龍規則不適用
  有限地方自治,狄龍規則適用
  無地方自治,狄龍規則適用

美國50個州中有40個州採用了某種形式的「狄龍規則英語John Forrest Dillon」的原則,即地方政府只能行使州政府明確授予他們的權力,以確定市政府法律權力的範圍。[1] 全國城市聯盟確定了31個狄龍規則州,10個地方自治州,8個州只對某些都市適用狄龍規則,還有一個州(佛羅里達州)對除稅收以外的所有事情都適用地方自治。[2] 每個州都自己定義它將授予地方政府什麼權力;而在地方政府層面,國家允許自由裁量權的有:[2]

  • 結構:選擇政府形式及章程;頒佈章程修訂等權力。
  • 功能:以寬泛或有限的方式行使地方自治。
  • 財務:確定收入來源、設定稅率、借入資金和其他相關金融活動的權力。
  • 人事:制定僱傭規則、薪酬水平、僱傭條件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

地方自治州與狄龍規則州

編輯

下方圖表顯示了美國50個州中哪些州是「地方自治州」,而哪些州則是遵從「狄龍規則」以確定地方政府權力。[3] 圖表中具有「有限」地方自治權的州可以單獨授予特定城市和自治市的自治權,但沒有憲法修正案保證自治權。既是地方自治州又是狄龍規則州的州將狄龍規則應用於憲法修正案或授予自治權的法規中未考慮的事項或政府單位。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有聯邦政府授予的有限形式的地方自治;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州 狄龍規則州 備註
阿拉巴馬州 地龍規則僅適用於郡縣。
阿拉斯加州
亞利桑那州
阿肯色州 有限
加利福尼亞州 狄龍法則不適用於特許城市。
科羅拉多州
康涅狄克州 [4]
特拉華州
佛羅里達州 佛羅里達州法規第166.021(1)節特別授予地方自治權。
佐治亞州 佐治亞州憲法第IX特別授予自治權。
夏威夷州
愛達荷州
伊利諾州 狄龍規則適用於未單獨授予地方自治權的市鎮。
印第安納州 有限 狄龍規則僅適用於市鎮。
艾奧瓦州
堪薩斯州 有限 狄龍規則不適用於市鎮或郡縣。
肯塔基州 有限
路易斯安那州 狄龍規則僅適用於1974年之前建立的特許自治市。
緬因州
馬利蘭州
麻省
密芝根州 地方自治適用於所有城市、一些鄉村和兩個郡縣。
明尼蘇達州
密西西比州
密蘇里州
蒙大拿州
內布拉斯加州
內華達州 [5] 地方自治立法SB29通過並賦予縣專員更多權力;該法律於2015年7月生效。但是,包括一般改善區、特殊區、消防區和學區在內的地方政府不受這一變化的影響。[5]
新罕布什爾州
新澤西州
新墨西哥州 狄龍規則適用於未單獨授予地方自治權的市鎮。[1]
紐約州
北卡羅萊納州 有限
北達科他州
俄亥俄州
奧克拉荷馬州
俄勒岡州
賓夕凡尼亞州
羅德島州
南卡羅萊納州 有限
南達科他州
田納西州 狄龍規則僅適用於非自治市。
德薩斯州 有限 一旦城市人口超過5,000並且選民通過城市憲章(其中的規定不能與德薩斯州憲法或普通法相牴觸),則城市就可以實行自治。[6] 如果人口隨後降至5,000人以下,雖《憲章》仍然有效但可進行修訂;[6] 否則,人口在5,000人或以下的城市僅受普通法管轄。學區通常受普通法管轄;[7] 一個區可以採用地方自治憲章,但沒有一個區選擇這樣做。[8] 縣和「特區」(除城市和學區外的其他特殊目的政府實體)僅受普通法管轄,禁止實行地方自治。
猶他州 有限
佛蒙特州
維珍尼亞州 [9]
華盛頓州
西維珍尼亞州 [10] 狄龍規則在1969年《市政法》第7條第1款中被事實廢除。地方自治於2007年在試點項目中引入,並於2019年永久生效。
威斯康星州 有限
懷俄明州

相關條目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Diane Lang. Dillon's Rule...and the Birth of Home Rule (PDF). The Municipal Reporter. 1991-12 [2022-06-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10-07) (英語). 
  2. ^ 2.0 2.1 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y. 全國城市聯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4) (英語). 
  3. ^ Adam Coester. Dillon's Rule or Not? (PDF).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unties. 2004-01, 2 (1)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10 (英語). 
  4. ^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onnecticut. Connecticut State Library.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23) (英語). 
  5. ^ 5.0 5.1 District Attorney; County Hospital District; Board of Commissioners; Hospitals: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Ratification or Authorization of the Board of County Commissioners, the Hospital District May Contract with a Privately Owned Company or Public Agency to Provide Medical Services of the Nature Provided in a Hospital. (PDF).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State of Nevada. 2016-08-15 [2022-06-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1-31) (英語). 
  6. ^ 6.0 6.1 Article 11. Municipal Corporations - The Texas Constitution. Texas Constitution and Statutes.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0) (英語). 
  7. ^ Education Code - Title 2. Public Education - Subtitle C. Local Organization and Governance - Chapter 12. Charters - Subchapter A. General Provisions. Texas Constitution and Statutes.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1) (英語). 
  8. ^ James Golsan; Bill Peacock. Improving Efficiency and Local Control in Texas Education: Home-rule Districts and Campus Charters (PDF). Center for Education Policy. 2012-1 [2022-06-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10-29) (英語). 
  9. ^ Local Government Autonomy and the Dillon Rule in Virginia. Virginia Places.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0) (英語). 
  10. ^ About the Municipal Home Rule Pilot Program. West Virginia Department of Revenue. [202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