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鎮 (萊茵蘭-普法爾茨)

在德國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聯合鎮(德語:Verbandsgemeinde)是在州內行政改革中地方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將同一縣內的鄰近市鎮以法律形式組建的行政單位。作為市鎮聯合體,聯合鎮具有與市鎮和相同的法律地位,這有利於集中並加強聯合鎮下轄市鎮(地方鎮、城市)的行政力量,從而不會使其捨去政治上的獨立性。

職能與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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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市鎮相反,一定範圍的職能並沒有根據憲法分配給聯合鎮,其實這主要是由法律決定的。依據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市鎮自治法,並結合職能條例與過渡條例,其具有的職能包括:

  • 依據學校法分配的相關職能
  • 火災防護與技術援助
  • 市中心體育場,遊樂設施和休閒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 跨地方社會機構,特別是社會福利中心和老年人護理機構的建設和運營維持
  • 供水
  • 污水處理
  • 水域開發與維護
  • 土地利用規劃

聯合鎮以其下轄的市鎮(獨立的地方鎮或城市)的名義代表他們開展行政工作。此外,除非另有明確規定,聯合鎮均以自己的名義負責完成分配給地方鎮或城市的政府工作。

聯合鎮擁有自己選出的代表機構(聯合鎮議會)和自己的行政機構(聯合鎮行政處),並有一位市長專職擔任行政主管。 聯合鎮鎮長也可以同時兼任地方鎮鎮長。非聯合城市和非聯合市鎮履行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市鎮自治法規定的聯合鎮行政職能。

聯合鎮下轄城市是具有「隸屬於聯合鎮的城市」地位的市鎮。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各自聯合鎮的所在地和命名依據地。此外,聯合鎮下轄的市鎮稱為地方鎮,地方鎮可以是聯合鎮的行政中心。

在德國其他,聯合鎮具有類似的結構,不同的名稱(如合鎮或行政共同體),其中一部分還分配有其他職能。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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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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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法國佔領時期,在五個不同的歷史發展而來的行政結構存在於州內的背景下,新建立的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在市鎮行政方面出現了以下幾個起點:[1]

  • 科布倫茨和特里爾行政區:自1815年起屬於普魯士,1822年起成為萊茵省的一部分; 1845年7月23日的《萊茵省市鎮自治法》,1856年5月15日的《萊茵河流域城市自治法》和1935年7月13日的《府自治法》依次擴充實施至1935年。1855年7月1日的《奧爾登堡公國市鎮自治法》在比肯費爾德縣實施至1937年。
  • 蒙塔鮑爾行政區:自1868年起成為普魯士黑森-拿騷省的一部分; 1897年8月4日的《黑森-拿騷鄉鎮自治法》和《城市自治法》實施至1935年。
  • 萊茵黑森行政區:自1918年起屬於黑森人民邦; 1931年7月10日的《黑森市鎮自治法》實施至1935年。
  • 普法爾茨行政區:自1816年起成為巴伐利亞萊茵行政圈(Rheinkreis),後為普法爾茨德語Pfalz (Bayern); 1927年10月27日的《巴伐利亞市鎮自治法》一直實施至彼時。

1935年1月30日,《德國市鎮自治法》在全德統一施行。當時共有41條適用的市鎮自治法條。

在市鎮行政方面,從1946年起產生的地方和部分地區行政上的差異緣於1935年之前的市鎮自治法。在科布倫茨和特里爾行政區,府行政機構仍然保持着以前的結構,集中管轄一些非常小的市鎮,但市鎮的自治依然保留。而在其他行政區的市鎮,結構並非如此。萊茵蘭-普法爾茨州於1948年9月27日為市鎮制定了一項自治法,其中考慮了歷史或地區上的差異。

1965至1974年間的職能改革與區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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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後半期開展了一項行政改革,1966年至1974年間,18項《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行政簡化法》逐步制定並實施。 除此之外,還有1968年7月16日的《對符合地方法的規定進行修改及準備市鎮重組之州法》(Landesgesetz zur Änderung kommunalverfassung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 und zur Vorbereitung der Neugliederung von Gemeinden)以及1968年10月1日的《聯合鎮自治法》。1948年起實施的《府自治法》隨着《聯合鎮自治法》的生效而被廢除。

隨着聯合鎮自治法取代早先的府自治法,聯合鎮被設立為「市鎮」,被賦予真正的自治職能。最初,這些聯合鎮被以所謂「統一鎮」的過渡形式建立。然而,它們很快就被作為除了市鎮和縣之外的永久性地方級行政類型接受,隨後不再處於待商榷階段。[2]

聯合鎮自治法於1974年3月17日再度廢止,其中繼續實施的的規定納入《萊茵蘭-普法爾茨州市鎮自治法》第64至第73章。

下列隨時間順序出現的事件起因於聯合鎮自治法:

  • 當時的科布倫茨和特里爾行政區的132個府於1968年10月1日改為聯合鎮。
  • 當時的蒙塔鮑爾、普法爾茨和萊茵黑森行政區的縣下轄市鎮在1971年12月31日之前的「自願階段」得以組建聯合鎮。一個聯合鎮的居民基準量為7500人。

下列聯合鎮於1971年12月21日之前的自願階段組建:阿爾滕蘭、杜登霍芬、格林施塔特-蘭、哈恩施泰滕、上施派爾、赫爾-格倫茨豪森、基希海姆博蘭登、庫瑟爾、蘭施圖爾、勞特雷肯、庫艾希河畔奧芬巴赫、奧特巴赫、奧特貝格、拉姆施泰因-米森巴赫、蘭斯巴赫-鮑姆巴赫,羅達爾本、舍嫩貝格-屈博爾貝格、瓦爾德莫爾、維爾格斯和沃爾夫施泰因。

  • 在先前的蒙塔鮑爾行政區中,自願階段內未建成的聯合鎮在《萊茵蘭-普法爾茨州行政簡化第十二州法》的基礎上組建,而在1968年合併而成的萊茵黑森-普法爾茨行政區中,未建成的聯合鎮則在《第十三州法》的基礎上組建。 這兩項法律於1972年3月1日通過,並於1972年4月22日生效。

在各種不同的行政簡化法的框架內,區域變遷得以實施,例如聯合鎮的合併或地方鎮的劃並。

除了行政結構的建立外,各級地方政府的管轄權也發生了改變,其亦稱為「職能改革」。 1972年2月24日的《第十一州法》將以前分配給各縣的職能賦予聯合鎮或非聯合鎮。

2010年起的地方改革與行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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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萊茵蘭-普法爾茨州部長會議就通過了一項決議。該決議指出,改革涉及到三個主要問題:

  • 履行公共職能的職責優化
  • 工作流程優化
  • 地方區域結構優化

2010年9月28日,《地方與行政改革第一州法》(Erstes Landesgesetz zur Kommunal- und Verwaltungsreform)頒佈,其規定聯合鎮應至少要有12,000名居民,而面積超過100平方公里和擁有超過15個地方鎮的聯合鎮則可以低於此最低數量。[3]

如果要自願將非聯合鎮或聯合鎮劃入另一個聯合鎮,則劃並前的非聯合鎮的議會、劃並前後的聯合鎮的議會以及劃並前後的聯合鎮的地方鎮議會需要發佈對自願的區域變遷一致同意的決議。 

非聯合鎮和聯合鎮應與同一縣內鄰近的非聯合鎮和聯合鎮聯合在一起。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一個聯合鎮的地方鎮可以劃入其他若干聯合鎮,一個聯合鎮的地方鎮可與其他幾個聯合鎮的地方鎮組成新的聯合鎮,一個從聯合鎮劃出的地方鎮可以劃入另一個聯合鎮。

在同樣頒佈於2010年9月28日的《地方及行政改革第二州法》 (Zweites Landesgesetz zur Kommunal- und Verwaltungsreform)中,聯合鎮的自治職能得到如下補充: [4]

  • 聯合鎮可以將扶持有重要意義的跨地區經濟和旅遊的發展作為自治職能履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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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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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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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udolf Oster, [《聯合鎮 (萊茵蘭-普法爾茨)》在Google Books的內容。 Kommunalpolitik in Rheinland-Pfalz], Kommunalpolitik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Eine Einführung. VS Verlag: pp. 220–237, (德文) 
  2. ^ Hellermann J., Görisch C., Zukunftsfähige Kommunalstrukturen in Rheinland-Pfalz (德文) 
  3. ^ Erstes Landesgesetz zur Kommunal- und Verwaltungsreform vom 28. (PDF). [2018-06-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9-24). 
  4. ^ Zweites Landesgesetz zur Kommunal- und Verwaltungsreform vom 28.. [2018-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