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會議員辭職方式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7月24日) |
英國國會議員,亦即下議院的議員,因為國會的規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從下議院辭職。但是,根據《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一個議員一旦出任一些由皇室發放工資的職位,就不可以繼續擔任國會議員的職位。所以,國會議員如果想辭職的話,就會向財政大臣申請擔任一些皇室官職。
歷史由來
編輯在1623年,國會定下規定,指因為國會議員有責任代表選區內的選民,不可以辭職。歷史學家相信這條規例被制訂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國會的權力比現今的國會弱,和在那個時代,國會議員也被很多人視為一個具有厭惡性的職位。但是,其後在1701年,國會製定《嗣位法令》,規定現任議員不可以在擔任議員的時候,接受和擔當任何由皇室發放工資的職位。議員一旦接任那些公職,就不可以繼續擔任議員一職。自此以後,有需要辭職的國會議員就利用這個方法從下議院辭職,然後擔任這些只帶有禮節性責任(或者是可有可無)的皇室官職。
辭職方法
編輯一個想辭職的議員會向財政大臣申請擔任一個由皇室發放工資的職位。現今,給辭職議員專用的皇室職位有以下兩個:
- 國王在白金漢郡斯托克斯,迪斯伯勒,和布爾納姆齊爾滕三百戶的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Crown 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three Chiltern Hundreds of Stoke, Desborough and Burnham)
- 羅富特莊園皇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Crown 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Manor of Northstead)
以上兩個職位會被梅花間竹地使用。被委任者在離開國會以後會繼續擔任職位,直到另外一名議員擔任職位為止。雖然財政大臣有權否決申請,但是根據現代慣例,凡有議員向財政大臣申請,財政大臣一般都會照辦不誤。
如果遇到多個議員集體辭職的時候,財政大臣會發出短期的任命,好給集體辭職的議員在短時間內離開國會。
議員離任國會以後可以再次競選國會。
歷史上使用過的職位
編輯伯克郡東百戶莊園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
編輯伯克東百戶莊園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Steward and Bailiff of the Manor of East Hundred, Berks)是在1763年被威廉·咸美頓(William Hamilton)首次使用。莊園於1823年在公共拍賣中被售出,但是,皇室直到1840年還繼續擁有委任管家的權力。這個職位有整理土地買賣紀錄的責任,和其它只帶有禮節性的職位不同。
約郡哈姆福爾姆莊園管家
編輯約郡哈姆福爾姆莊園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Hempholme, Yorkshire)的職責和羅富特莊園的職位一樣。這個職位在1845年被首次使用,直到莊園於1866年被賣出為止。
蒙斯特省沒收吏
編輯蒙斯特省沒收吏(Escheator of Munster)的歷史非常悠久。以前,國王會派出沒收吏到英國各地。這些沒收吏有責任幫助皇室接管和管理在當地一些從別人沒收(或者被歸還)的土地與財產,維護國王作為所有土地或者財產最終領主的權利。 根據文獻記載,英皇從1256年開始已經在愛爾蘭地區委任一位沒收吏,負責管理當地的皇室財產。在1605年,愛爾蘭沒收吏一職被分為四個職位:干諾省沒收吏、倫斯特省沒收吏、歐斯特省沒收吏、和蒙斯特省沒收吏。每個省的沒收吏都各自管理他們省內的皇室財產。但是,過了沒久,這些職位的責任已經變得可有可無。從1793年至1800年,芒斯特省沒收吏是當時愛爾蘭縣議會議員辭職的唯一途徑。其後,英國國會統一後就被使用過25次(24次在愛爾蘭議員辭職時使用,1次在一名蘇格蘭議員辭職時使用)。這個職位在1820年停用,1838年被廢除。
塞克斯郡舊索勒姆莊園管家
編輯塞克斯舊索勒姆莊園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Old Shoreham, Sussex)的一職是要管理由康和公爵擁有的舊梭咸莊園。史料並沒有清楚說明為甚麼這個職位被視為一個皇室職位。這個職位在1756年被首次使用。但是,這個職位直到莊園於1799年被羅福公爵買下時並沒有被國會經常使用。
塞克斯郡波伊寧斯莊園管家
編輯塞克斯波伊寧斯莊園管家(Steward of the Manor of Poynings, Sussex)的一職有責任管理蒙特驕勳爵(Lord Montague)在1804年逝世時還給皇室的物業。這個職位只被使用過兩次:一次在1841年,第二次是在1843年。
歐斯特省沒收吏
編輯- 歐斯特沒收吏(Escheator of Ulster)這個職位從來只有來自愛爾蘭的國會議員使用。在國會內只被使用過三次。最後一次是在1819年。
使用皇室職位辭職後
編輯雖然議員不可以在上任後出任任何皇室職位,但是,擁有皇室職位的人可以參選國會。所以,在1926年廢除準首相和準內閣成員需要再次競選國會的規例以前,準首相和準內閣成員都會利用這條法律漏洞從國會辭職,然後再參加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