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六至九職等,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三級官階。[1]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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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0月3月中執委常委會第172次會議通過《訓政綱領》,同日以國民政府第565號訓令公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薦任,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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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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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