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
简任,现为中华民国政府文官编制一种,属于公务人员官等,分为第十至十四职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荐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级官阶。
起源
编辑“简任”名称源自汉代选任官员的用语。《后汉书·卷二十九》记载东汉光武帝时尚书令申屠刚生平:“刚每辄极谏,又数言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帝并不纳。” “简”通“拣”,即拣选之意。“简任”就是择优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编辑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编辑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币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简任1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用法
编辑- 简任第十四职等。(事务官最高职等)
- 简任第十三职等。
- 简任第十二职等。
- 简任第十一职等。
- 简任第十职等。
官职对照
编辑政务官
编辑- 职务比照简任第14职等:中华民国总统府(简任)副秘书长、国家安全会议副秘书长、中央研究院副院长、行政院政务副秘书长、部政务次长、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中央银行副总裁、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政务副人事长、行政院主计总处政务副主计长、国立故宫博物院政务副院长、中央二级独立机关(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直辖市副市长等
- 职务比照简任第13职等: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署长、独立机关(例: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运安会副主任委员、县(市)副县(市)长、直辖市政府局(处)长、直辖市政府委员会主任委员等
- 职务比照简任第12职等:不当党产委员会副主委、运安会委员、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列政务职等
事务官
编辑(职务职等跨列者以最高职等计)
- 职务列简任14职等
- 职务列简任13职等
- 职务列简任12职等
- 职务列简任11职等
- 中央:部会副司(处)长、署(局)主任秘书、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书记官长、高等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书记官长、高等行政法院书记官长、署(局)组长、副总工程司、(中央四级机关)分署/分局长、(简任)技正、(简任)秘书、专门委员等
- 地方:直辖市政府副局(处)长、直辖市政府所属二级机关(例:台北市商业处)首长、县(市)政府一级机关单位首长/主管、参议等
- 职务列简任10职等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张朋园、沈怀玉合编,《国民政府职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公务人员任用法
- 现行公务人员给与简明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公教人员保俸〈薪〉标准表
外部链接
编辑注解
编辑- ^ 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来源:《司法院公报》1933年第91期。
- ^ 朱洪涛:“民国大学校长的薪俸标准”,来源:《随笔》2021年第7期。
- ^ 注:警政署署长职务列警监(特阶),亦相当于简任(14职等)事务官职务。
-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大学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兼具公务员身份,并得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4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独立学院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专科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高级中等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0职等之主管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