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现为中华民国政府文官编制一种,属于公务人员官等,分为第十至十四职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荐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级官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简任状,任命蒋复璁担任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
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简任状,任命戴安国担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长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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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名称源自汉代选任官员的用语。《后汉书·卷二十九》记载东汉光武帝尚书令申屠刚生平:“刚每辄极谏,又数言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帝并不纳。” “简”通“拣”,即拣选之意。“简任”就是择优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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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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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币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简任1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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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简任第十四职等。(事务官最高职等)
  2. 简任第十三职等。
  3. 简任第十二职等。
  4. 简任第十一职等。
  5. 简任第十职等。

官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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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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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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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等跨列者以最高职等计)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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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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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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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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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来源:《司法院公报》1933年第91期。
  2. ^ 朱洪涛:“民国大学校长的薪俸标准”,来源:《随笔》2021年第7期。
  3. ^ 注:警政署署长职务列警监(特阶),亦相当于简任(14职等)事务官职务。
  4.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大学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兼具公务员身份,并得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4职等之主管加给。
  5.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独立学院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6.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7.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8.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专科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9.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10. ^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11.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高级中等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0职等之主管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