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现为中华民国政府文官编制一种,属于公务人员官等,分为第10~14职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荐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级官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简任状,任命蒋复璁担任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
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简任状,任命戴安国担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长

起源 编辑

“简任”名称源自汉代选任官员的用语。《后汉书·卷二十九》记载东汉光武帝尚书令申屠刚生平:“刚每辄极谏,又数言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帝并不纳。” “简”通“拣”,即拣选之意。“简任”就是择优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编辑

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编辑

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币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简任1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用法 编辑

  • 服务机关+简任(官等)+第n职等+职称。
  • 例:内政部营建署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外交部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
  1. 简任第十四职等。(事务官最高职等)
  2. 简任第十三职等。
  3. 简任第十二职等。
  4. 简任第十一职等。
  5. 简任第十职等。

官职对照 编辑

政务官 编辑

事务官 编辑

(职务职等跨列者以最高职等计)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注解 编辑

  1. ^ 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来源:《司法院公报》1933年第91期。
  2. ^ 朱洪涛:“民国大学校长的薪俸标准”,来源:《随笔》2021年第7期。
  3. ^ 注:大学校长职务原不列职等,但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4职等之主管加给。
  4. ^ 注:警政署署长职务列警监(特阶),亦相当于简任(14职等)事务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