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美國產品法

購買美國產品法》(英語:Buy American Act)由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並由羅斯福總統親自簽署。本法原本收錄於《美國法典》第41卷的10a及10b兩節,後改到第41卷的第83章。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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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簽署的時代背景是美國的大蕭條時期。1929-1933年,經歷了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經濟衰退的美國,為擺脫當時面臨的經濟不景氣、供求失調、失業率居高不下等問題,採取積極的財政政策,撥出重金投資大規模公共設施建設,以提振經濟,以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恢復。而與之相伴的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當時不少人認為,必須對進口加以限制,購買本國商品,才能更好的保護本國工業,促進其恢復和發展。當時的美國國會贊同這一觀點,於是通過了《購買美國產品法》,要求聯邦政府在除一些特殊情況外,要優先購買本國商品。之後的多部傾向於購買本國商品的採購政策,如《聯邦採購條例》以及國防部《貝里修正案》都是以該法為基礎制定的。[1]

批評者認為,這樣的貿易保護主義無益於經濟復甦,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會降低效率,增加政府採購成本,浪費納稅人的稅款。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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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将会优先考虑本国的产品. 新華網轉引經濟參考報. 2007年2月5日 [2010年8月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6月9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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