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敵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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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2條規定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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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同舟(1920-2007),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空軍司令部參謀長、1971年9月5日顧同舟將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談話內容,密報給林彪集團,促使林彪提早發動反毛澤東政變。顧同舟還將毛澤東主席談話內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派人於9月9日乘飛機送給從屬林彪集團的周宇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以資敵罪判處顧同舟有期徒刑11年,剝奪其政治權利3年,剝奪其二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二級解放勳章。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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