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英語:Fault)是普通法的一個概念,指行為人在主觀心理上或客觀行為上的可歸責性。對什麼是過錯的問題,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等學說,其中主觀標準說認為過錯是行為人故意過失的心理狀態;客觀標準說認為過錯是行為人違反了某種客觀行為準則,如注意義務、理性人、經濟分析等。[1]

侵權法上,過錯責任原則(自己責任原則)是指在損害發生時,只有被告存在過錯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近代民法典為了保障個人自由活動的權利,原則上採用過錯責任,這也是法國民法典等大多數民法典的核心原則之一。但是,隨着現代科學和技術的發達,環境污染公害交通事故原子能災害等危險的產生,過錯責任不能給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此在這些領域內,採用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傾向和司法操作正在逐漸增加。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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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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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浅析侵权法中的过错的判断标准. 重慶法院網. 2013年7月26日 [2014年7月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3月20日).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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