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臂管轄權
長臂管轄權(英語:long-arm jurisdiction)原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指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國外)的被告。
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即是域外管轄權 ,這種域外治權經常伴隨許多爭議,特別是因為這容許一國在另一國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侵犯了國家主權。[1][2]
概述
編輯長臂管轄權是指,當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繫,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此種聯繫有關的時候,就該項權利而言,該州對該被告有「屬人管轄權」(儘管該被告的住所不在該州),可在該州以外向被告發出傳票[3]。
長臂管轄權的立法包括兩類:
- 法規指明適用長臂管轄權的爭議類別,如「侵權行為」、「商業交易」等,規定僅當權利要求涉及指明的類別時,才可以適用長臂管轄權。
- 法規不是指明或列舉長臂管轄權涉及的活動,而是規定只要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和效果原則,即可行使長臂管轄權。例如1997年美國司法部頒佈實施的《反托拉斯法國際實施指南》稱:「如果外國的交易對美國商業發生了重大的和可預見的後果,不論它發生在什麼地方,均受美國法院管轄。」[3]
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長臂管轄權的基礎是「效果原則」,即只要某個在國外發生的行為在本國境內產生了「效果」,無論行為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或者住所,也無論該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只要此種效果的性質使美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並非完全不合理,美國法院便可對因為此種效果而產生的訴因行使管轄權[3]。
歷史
編輯長臂管轄原則最早是從1945年的「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案」開始,在該上訴案中,上訴人主張其活動在美國華盛頓州不構成「存在」,華盛頓州法院無權主張屬人管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被告須與一州有某種『最低聯繫』,使該州法院能夠行使管轄權並不違背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自此以後,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法中進一步發展了「最低聯繫」標準[3]。
按照「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案」案,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最低限度」聯繫取決於訴訟起因是否自該聯繫產生。若是,則單一獨立聯繫便足以令被告受到該州法院的屬人管轄;若不是,則需確定該聯繫是否是連續性的、系統的、實質性的。「最低限度」聯繫主要取決於兩點:(1)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從事連續性的、系統的商業活動;(2)原告的訴因是否源自這些商業活動[3]。
此後,在1980年的「世界大眾汽車公司訴伍德森案」中,對「最低限度」聯繫的標準加以限制,由此前的兩點變為三點:(1)被告是否有意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條件;(2)原告的訴因是否產生自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行為;(3)管轄權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3]。
美國不少州都依據「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案」確定的原則擴張了對非本州居民管轄的立法。最早的長臂管轄權法是1955年伊利諾伊州制定的長臂管轄權法。1967年北達科他州頒佈實施了類似法案,1971年6月又將其寫入該州民事訴訟程序內。同時,美國有35個州也先後通過了類似法案。美國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統一聯邦和州示範法》對美國多數州的長臂管轄權發揮了指導和示範作用[3]。
州的長臂管轄權法分成兩種: (1)規定長臂管轄權適用範圍,如「侵權行為的發生」、「商業交易活動」。伊利諾伊州、紐約州等州的法律屬於此類。 (2)規定只要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便可以行使長臂管轄權,加利福尼亞州等州的法律屬於此類[3]。
州長臂管轄權法和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長臂管轄權的判例法構成了聯邦法院及州法院行使長臂管轄權的依據。聯邦法院也出現過引用州法作為裁判依據的情況[3]。
長臂管轄權在美國確立後,逐漸擴張到合同、侵權、商業、家庭、網絡等領域。美國法院率先將長臂管轄權延伸到互聯網案件中,並且在Cybersell案中創造性發展了互聯網案件中的長臂管轄權,即把網址分成互動型網址與被動型網址,並對互動型網址行使長臂管轄權[3]。
長臂管轄原則是經濟及科技發展的結果之一,這種靈活的規則容易適應複雜的社會情況。與此同時,美國依靠其強大的經濟實力,為美國向國外擴張長臂管轄權提供了後盾。長臂管轄權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州內居民的利益,特別是在侵權案件中這種保護最明顯[3]。
在多數案件中,長臂管轄權都受到了嚴格限制。儘管個別案件中美國法院利用「出現」來過分行使長臂管轄權,但「不方便管轄」原則對長臂管轄權進行了限制,「不方便管轄」原則是指是否受理案件要考慮訴訟程序、取證及執行的方便性,否則不行使管轄權[3]。
20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戴姆勒公司訴鮑曼案」裁定,外國企業在美國設有子公司這一事實,不足以確立對外國企業的一般管轄權;若外國公司在美國擁有固定場所或主要營業地,或在美國「持續且系統的存在」使其已經成為實質上的本地企業,則無論爭議是否同美國有關,可以行使一般管轄權;聯邦最高法院還稱,濫用一般管轄權將威脅「國際禮讓」。聯邦最高法院的該判例限制了各州法院的長臂管轄權。但是,美國法院仍可以基於銀行通過在美國關聯賬戶轉賬這一事實,確立特殊管轄權[4]。
案例
編輯美國在對外實施國際制裁時,經常根據國內法對外國實體或個人提起刑事訴訟。
美國對古巴實行現代歷史上最持久的經濟制裁和禁運,所依據的都是美國的國內法[5][6];美國的行為遭到聯合國大會的強烈譴責,認為這是一種域外措施,指美國違反了「國家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以及貿易和航行自由的基本原則」。[7]自1992年以來,聯合國大會每年都會通過一項決議,譴責美國對古巴的禁運,並宣佈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要求美國立即終止單邊經濟制裁[8];美國和以色列是僅有的對這些決議投反對票的國家。[9]
2013年4月14日,美國聯邦調查局以涉嫌參與一項2002年至2009年印尼價值1.18億美元電力相關項目(又稱為塔拉罕項目,Tarahan)向印尼政府官員的行賄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的反賄賂條款與一項洗錢指控,於紐約甘迺迪機場逮捕前法國阿爾斯通集團市場和銷售總監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10]。2017年10月6日美國法院判處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30個月監禁,2018年9月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獲得假釋。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返回法國後,著書《美國陷阱:如何通過非經濟手段瓦解他國商業巨頭》(2019年中和出版代理香港中文版)。
2016年9月26日,美國司法部宣佈對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提起刑事訴訟,指控該公司涉嫌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70號決議,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發展核武器提供支持。2016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發言人耿爽回應「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中方在近期與美方的有關溝通中表達了上述立場」,這是首次使用「長臂管轄」概括美國提起此類刑事訴訟的行為,也是「長臂管轄」這一法律概念的新含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又多次使用「長臂管轄」形容美國的類似行為[11][12]。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皇家騎警根據美國的臨時引渡請求,逮捕華為副董事長、輪值董事長、首席財務官(CFO)孟晚舟;美方指控,華為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向伊朗出售「敏感科技」、並「以假賬資料掩護」[13]。2022年12月2日,孟晚舟的銀行欺詐指控被駁回[14]。孟晚舟於2021年9月25日歸國[15]。
2019年6月,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美國法院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僅僅依據美國國內法,就判決中資銀行向美國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嚴格保護的中國境內機構的客戶信息,屬於典型的對中資銀行行使長臂管轄權,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一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中資銀行依法不應該履行美國法院的判決[16]。
2019年12月20日,美國總統當勞·特朗普簽署《2020年國防授權法案》,內容包括對北溪2號天然氣管道實施制裁。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政府譴責美國政府干涉北溪2號的措施,敦促美國不要干預歐洲的能源政策[17][18]。2019年12月12日,德國外交部部長海科·馬斯在推特發文:「歐洲的能源政策是由歐洲決定,不是美國。德國拒絕任何外部干預和域外制裁。」[19]2020年12月,海科·馬斯接受德新社採訪時表示,在同美國方面有關北溪2號天然氣管道的爭議以及德國軍費開支比例等問題上,德國都不會改變立場,「如果我們所理解的主權只意味着未來我們只做華盛頓希望的事情,則我們大可不必奢談歐洲主權」[20]。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被揭發在歐美多國設立又名為「海外110」的秘密派出所,對海外華人實施長臂管轄[21],且沒有向所在國的政府披露及取得許可;部分秘密派出所已經被所在國政府關閉[22][23]。
2024年5月,英國皇家檢控署以《2023年國家安全法令》「協助外國情報機關」及「境外干預」罪起訴三名涉及香港駐倫敦經貿辦間諜案的人士,當中包括在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任職行政經理的香港警務處退休警司袁松彪[24]。袁被控涉嫌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透過香港經貿辦名下匯豐銀行賬戶向其餘兩名被告提供共95,500英鎊(約936,000港元)酬金[25],收買二人非法收集英國港僑情報、惡意監視羅冠聰、劉祖廸及蒙兆達等流亡英國的香港異見人士[26]。英國外交大臣甘民樂隨即傳召中國駐英大使鄭澤光到英國外交部辦公室,就有關事件向中方申明立場,表達英國不能接受間諜活動[27]。
評論
編輯2021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2020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抨擊「在抗疫需要全球團結的時刻,美國卻執意奉行本國優先,推行孤立主義、單邊主義,揮舞制裁大棒,霸凌威脅國際機構,殘酷對待尋求庇護者,成為全球安全與穩定的最大麻煩製造者」[28]。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2021年6月,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傑佛瑞·薩克斯說,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相互尊重主權和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多次非法、自私地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甚至侵略他國、推翻他國政府;如果有關於人權的問題和關切被提出來,應該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來解決,而不是由任何國家單方面採取行動;美國對伊朗、委內瑞拉等很多國家實施的單邊威脅和制裁,都是不應該的[29]。
2021年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謝鋒表示,是美國大搞單邊制裁、長臂管轄、干涉內政[30]。2021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發表《美國民主情況》,批評「長期以來,美國濫用自身金融霸權和技術優勢,頻頻採取單邊霸凌行徑……美實施非法單邊制裁與長臂管轄,嚴重損害他國主權安全,嚴重影響有關國家國計民生,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31]。
2022年4月15日,美洲玻利瓦爾聯盟發表聲明批評,《國別人權報告》是美國對其他國家內政的粗暴干涉,美洲玻利瓦爾聯盟對此表示嚴厲譴責、並願為各國人民的人權得到充分尊重而不斷努力。聲明說,美國作為《國別人權報告》發佈者,卻對古巴實施長達60年的非法經濟、金融和貿易封鎖;特別是在2019冠狀病毒病全球疫情之下,美國仍不斷實施單邊主義制裁行為,嚴重侵犯其他國家人民的人權[32]。
2022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美國張口閉口「規則」、「秩序」,實際上是把「家法」、「幫規」包裝成國際規則,將美國主導、服務美國的秩序強加給國際社會;這種霸權秩序和強權規則,必將受到秉持正義立場國家的反對[33]。
2023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秦剛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高級別會議表示,人權不可分割,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必須同等重視、系統推進;單邊強制措施違反國際法、侵害當事國人民基本人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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