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國官制
高昌國職官制度,傳世文獻記載非常少,僅二十四史中的《高昌傳》略有記述。王廷內,置中郎,傳宣王令。置令尹—人,「比中夏相國」(《周書·高昌傳》),可能兼理高昌郡事,相當於丞們兼京兆尹。令尹之下,分為吏、祠、庫、倉、主客、禮、民、兵八部。(孟憲實、宣紅《試譙麴氏高昌中央諸曹職掌》認為是吏、庫、倉、主客、民、兵、祀、屯田、都官9部,當時稱「曹」。)每部置長史一人為正官,司馬一人為副官。八部下,置侍郎、校書郎、主簿、從事等官吏,「階位相次,分掌諸事」;此外還置「省事」,專門負責「導引」。
地方行政方面,高昌國和中原一樣,也實行郡縣制。隨着20世紀新疆出土大量吐魯番文書,據黃文弼考証,其大城有五,當即五郡,即高昌、田地、交河、蒲昌和天山城。經錢伯泉研究,麴氏高昌有都城一高昌城。郡城3:交河、田地、南平。縣城14:橫截、永昌、無半、始昌、安樂、安昌、永安、洿林、高寧、寧戎、威神、臨川、酒泉、龍泉城。鎮戍4:東鎮城、篤進、鹽城、柳婆城。合計22城。(錢伯泉《高昌國郡縣城鎮的建置及其地望考實》)王素認為有3府、5郡、22縣。(王素《麴氏王國末期三府五郡二十二縣考》),侯燦認為,麴氏高昌地方行政分郡、縣、城三級,有郡4、縣13、城9,不包括王都高昌城,合計為26。(侯燦《麴氏高昌王國郡縣考述》)鄭炳林認為高昌的地方行政劃分為王國、府、郡、縣四級,城都是縣。唐滅高昌時有3府、5郡、27縣。(鄭炳林《高昌王國行政地理區劃初探》)
《周書·高昌傳》記載「諸城各有戶曹、水曹、田曹」,每城由國主派遣司馬、侍郎相監檢校,名為「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