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年寬容法令

《1688年寬容法令》(英語:Toleration Act 1688)是一項由英格蘭國會制定的法令,於1689年5月24日獲得御准。這部由18條條文組成的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允許了宗教自由。除羅馬天主教徒和無神論者外,其它非國教教徒只要同意這18條條文或者對國王進行效忠,即可免受法律處罰。該法令在英國持續了較長的時間。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出現了一些微調,但基本上保持了原型。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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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威廉三世率領他的船隊登陸英格蘭。民眾經過短暫猶豫後,陸續加入威廉三世的陣營。[1] 英格蘭國王占士二世拒絕召集議會進行和解。同年12月11日,占士二世從皇宮出逃,準備流亡法國。12月22日,占士二世趁看管的荷蘭軍隊不注意逃走,從此離開英國。 占士二世的出逃使英國陷入了無政府狀態。為了穩定國家秩序,議會在1689年初召開會議,最終於2月13日通過《權利法案》,解決了皇位繼承問題且限制了皇權。隨後,議會就宗教問題展開討論。 在此之前,英國對非國教教徒進行嚴重的打壓。根據1164年《克拉倫敦法典》中的迫害性條款,新教徒舉行宗教儀式一經發現,就會被抓進監獄。這個法典在1687年曾被占士二世廢除,但是隨着其流亡,英格蘭民眾對是否恢復該法典持不同態度。1689年5月,一位議會中的托利黨代表擬定了《寬容法令》。由於此前提倡對非國教者寬容的多是輝格黨,這份法令被兩黨一致接受。[2]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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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非國教的教士獲得一定的宗教自由,主要包括

  • 免除過往法律曾經實施的處罰
  • 涉及正在被起訴的宗教案件無效
  • 不再強求去教會
  • 可以參加非國教徒自己舉行的公開集會
  • 個人財產受保護
  • 減輕行政處罰
  • 獲得國家的救濟
  • 有權擔任部分國家官吏,如警官、教區委員等[3]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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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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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法令》大體上解決了英格蘭的宗教矛盾,充分體現了寬容與妥協的精神。雖然仍然保留了國教的主體地位,但是非國教者也獲得了合法權利。在此以後,非國教者基本上不再受到迫害。寬容與和平的思想逐漸成為主流,有利於解決英國內部的教派爭執,同時也對促進英國的社會穩定產生了促進作用。[4]

消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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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法令》沒有給予羅馬天主教徒以及無神論者合法權利。在接下來一段時間裏,迫害羅馬天主教徒和無神論者的行動還是時有發生的,不過也在逐漸減少。此外,宗教上的寬容引起了蘇格蘭和愛爾蘭教會的強烈不滿,加深了英格蘭與其之間的矛盾,這直接引發了隨後數十年的在蘇格蘭和愛爾蘭激烈內戰。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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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法令》自簽署後在接下來近100年中完全維持了下來。1772年和1774年兩度試圖被修改均告失敗。1779年在信仰上作出了修改,但是財產等方面未作修改。1888年,議會修改了第5、8、15、18這四個條款。 整部《寬容法令》由《1969年廢除法令》廢除。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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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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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ichard S. Dumn. 现代欧洲史 宗教战争的年代. 北京: 中信出版集團. 2016. ISBN 978-7-5086-6546-7 (中文). 
  2. ^ 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 英国革命 1688-1689.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7. ISBN 978-7-100-12804-9 (中文). 
  3. ^ 汪旋. 英国宗教政策研究: 23–25. 2013 (中文). 
  4. ^ 高全喜. 英国宪制中的妥协原则——以英国宪制史中的“光荣革命”为例. 蘇州. 2017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