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歸化中華民國公民
本頁面收錄歸化中華民國籍的人士。 依據2016年12月修正後的《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九條,以下人歸化者無須喪失原國籍。
- 第六條: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內政部為之審核歸化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者。
- 第九條 第二項:高級專業人才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內政部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核通過者。
- 第九條 第三項: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故「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相關分類,已不可直接分入「放棄原國籍的中華民國人」分類內(例如:Category:放棄美國國籍的中華民國人)
子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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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台
歸
- 归化中华民国公民的日本人 (11個頁面)
- 归化中华民国公民的美国人 (9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印度尼西亞人 (5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土耳其人 (3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塞內加爾人 (2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新加坡人 (2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朝鮮半島人 (9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法國人 (2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義大利人 (2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英國人 (1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蘇聯人 (3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西班牙人 (1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越南人 (7個頁面)
- 歸化中華民國公民的馬來西亞人 (5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