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王如玄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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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掛{{一次文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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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過多的依賴一次文獻,包含大量的獨立記者新聞稿、壓力團體新聞稿。缺乏引用可靠的二次文獻三次文獻,建議多引用已出版書籍作參考。生者傳記若引述不可靠來源,依維基百科方針將立即移除。這不是針對王的傳記,有ip用戶在陳建仁傳記增加引述論壇文字,明顯違規,我也第一時間把它撤銷。請大家多加配合使用可靠文獻,避免使用不可靠文獻,謝謝。--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00:48 (UTC)回覆

加掛{{NPOV}}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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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的某些章節的篇幅與其主題重要性不相匹配,請參閱WP:比重。--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00:51 (UTC)回覆

我已刪除一些侵權文章、濫罵句子、情緒字眼,並將非條目人有關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刪除部分。但還須好好整理。希望編輯這條目該IP不要再這樣搞。--Outlookxp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01:0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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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千萬預算請律師團告勞工

個人認為上面這段是有點多餘,不符合該段落的格式,省略後如下:

  • 2012年10月,勞委會在2013年度預算中,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提撥2,056萬,僱用80多人的律師團,向600個勞工家庭追討勞委會以政府貸款代位求償的3%的利息加本金。2012年10月31日上午,王如玄赴立法院進行預算答詢,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前往抗議,認為政府應向資方討這筆預算,怎麼會向勞工提告。全台灣關廠工人連線率數十名工人,31日在立院門外跪拜陳情抗議,並拖棺繞行立法院抗議 [1][2]

--Stvn2567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11:3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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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時至今日,依然很多人與媒體對教育部主推的22K方案,誤解是王如玄在任勞委回期間所主辦,錯誤抨擊」

  • 最後少一個句號。
  • 錯字:勞委回→勞委會。

-游蛇脫殼/克勞 2015年11月19日 (四) 12:17 (UTC)回覆

選舉議題應該寫到201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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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的攻防是選舉過程的應該收錄的內容,有些時效性的議題應該寫入選舉條目,而不是寫到傳記裏。試圖寫在這裏,之後一定被清理掉。--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12:4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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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name="books_com_tw">{{cite web|title=商品介紹:《完全離婚手冊:Step-by-Step離婚圖解工具書》|url=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409484|website=博客来|accessdate=2015-11-18}}</ref><ref>{{cite book|author1=國立清華大學 (Hsin-chu shih, Taiwan). 當代中國硏究中心|title=當代中國硏究通訊|date=2004|publisher=國立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硏究中心|pages=48|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geYQAQAAMAAJ|accessdate=2015-11-18|issue=nos. 2-8|quote=王如玄律師,目前也正就讀中國人民大學的博士班}}</ref>


以上內容應作為資訊框學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的腳註,刪除小節時沒有移過去。-游蛇脫殼/克勞 2015年11月19日 (四) 16:55 (UTC)回覆

謝謝你告知,這是我的疏忽,我把他補到資訊框和導言段。--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19日 (四) 17:2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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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修正:關廠工人訴訟.....1.移除子標題"編千萬預算請律師團告勞工"。三段落僅此有列子標題加黑粗,不符語法。2.可藉由法院判定來壓迫"性"政機關免追債,後經法院再審判借款免還..,請更正為"行"政機關。Chinuan12623留言2015年11月20日 (五) 03:33 (UTC)回覆
已修正。--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20日 (五) 05: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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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諷22K之母 王如玄:遭渲染 承擔不起新頭殼2015-11-19

重複來源(兩個來源一模一樣,但是列為編號不同來源),應改成ref name ---游蛇脫殼/克勞 2015年11月22日 (日) 15:17 (UTC)回覆

已處理,並以參考文獻的作者命名ref name。--Jasonzhuocn留言2015年11月22日 (日) 15:24 (UTC)回覆

關於選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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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的規定
  • 每一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國內外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表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1]
  • 這是立委的選舉公報規定
  •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2]

所以不管王如玄有沒去教育部認證,她的大陸學歷都不能放在選舉公報上。葉又嘉留言) 2015年12月1日 (二) 23:00 (UTC+8)

  1. 請問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中有無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不得登錄之規定?。立委的選舉公報中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就等同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中也要列此,否則就是不能登學歷?不應擴大解釋,應就字面上解釋,不管是國、外內學歷,都應是教育部立案或外館認證列入參考名冊學校。且兩岸關係條例生效後,明載於大陸地區就讀經台灣認證之高等學校或機構可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
  2. 此段落宜刪除,無意義且易引紛爭之內容1.在無給出明確"來源"前之內容應移除。2.就現有選委會公報與法規,經認證之學歷是可刊登 。3.王本就表明不登此學歷。Chinuan12623留言2015年12月1日 (二) 16:40 (UTC)回覆

(:)回應

  1. 請問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中有無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不得登錄之規定? 是無法登錄,行政機關是有規定才能做
  2. 不管是國、外內學歷,都應是教育部立案或外館認證列入參考名冊學校,但是大陸學校不是教育部立案,也不是外館認證
  3. 王本就表明不登此學歷。 她是不能刊登此學歷的,跟她的想法無關
  4. 兩岸關係條例生效後,明載於大陸地區就讀經台灣認證之高等學校或機構可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看了法條,沒有這項,跟大陸學歷有關的只有這條。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3]


葉又嘉留言) 2015年12月1日 (二) 23:00 (UTC+8)

  1. 摘:中選會行政釋函-○○大學碩士班畢業,係屬大陸大學以上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該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採認,得於學歷欄內刊登。PS:這是通案解釋,沒有排除是那項層級之選舉
  2. 你再看清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得予採認;王讀中大非"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學歷,又中大也是教育部認證列入參考名冊學校,就憲法而言中華民國含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是隱性的一個中國(國家)涵義,然在目前氛圍下,此關係兩岸宜以各自表述為宜。選舉公報中既無大陸地區學歷者,不得登錄之規定,就不宜越主帶包解讀為不可登錄,還放在維基上,你還是找出其他白子黑字之來源引證後再放入你的觀點,免起紛爭。

Chinuan12623留言2015年12月2日 (三) 01:16 (UTC) 回覆

編輯請求:買賣眷村改建宅不能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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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protected}} 王如玄是人權律師,她買賣眷村改建宅其實是在助於帶動軍宅價格,弱勢的住戶資產得以增加,顯然幫助軍眷與帶動GDP,利己利人,但好心被雷劈。不該放至總統大選期間爭議事件,或是該寫出這點以中和負面報導。--122.146.249.176留言2015年12月2日 (三) 10:34 (UTC)回覆

看到貢獻紀錄,某立場支持者的智商一目瞭然;和你一搭一唱的Louarcan不是要求說要把這些和事件、人物有關的無論是否是花邊的消息都寫進來的嗎(你自己在其他條目也是這樣講的)?怎麼換個條目就變了,連要求刪除的理由也如此可笑?AdomiZ留言2015年12月2日 (三) 10:49 (UTC)回覆

[4]至少加入軍人投書的觀感以正視聽,他想買健安新城的房屋被王如玄買走,也沒有怨言;綠色支持者所作的表格中「法律爭議」欄也是誤導,應該註解「配售時有五年不得轉讓的規定,但可用信託延期交易,完全合法。繞過規定,也是賣者,不是買者(王如玄)的責任。」--122.146.249.176留言2015年12月3日 (四) 10:45 (UTC)回覆


請列明具體修改內容。--Jimmy Xu 2016年1月18日 (一) 09:3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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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王如玄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17日 (二) 05:1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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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9日 (四) 18:0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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