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春卷柯南/六合分局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廣播電台 Radio Republik Indonesia | |
---|---|
所屬國家 | 印度尼西亞 |
總部所在 | 印度尼西亞中雅加達獨立廣場西路4-5號 |
播放地區 | 印度尼西亞及全球 |
開播日期 | 1945年9月11日 |
電臺呼號 | 印度尼西亞之聲(對外) |
電臺口號 | 一旦廣播,永遠廣播 |
電臺前稱 | 荷屬東印度廣播電台公司、 放送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廣播電台(印尼語:Radio Republik Indonesia),簡稱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是印度尼西亞的國家級公共廣播電台,總部位於雅加達,於1945年9月11日啟播,現擁有5條電台頻道,其中印度尼西亞之聲以國際聽眾為對象,另外4條頻道只在印尼國內播放。
歷史
編輯成立背景
編輯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的前身是荷蘭殖民時期的荷屬東印度廣播電台公司(Nederlandsch-Indische Radio-omroepmaatschappij, NIROM)和日佔時期的放送局。
獨立初期
編輯新秩序時期
編輯1998年後
編輯管理架構
編輯節目
編輯總部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筆記
編輯- 2019年問責報告
- 2019年財政報告(42頁講收入來源)
- 收聽率數據(2019年)
- Kompaspedia: Radio Republik Indonesia
- Making Waves: Private Radio and Local Identities in Indonesia
- McDaniel, Drew O. 1994. Broadcasting in the Malay World-Radio, Televison, and Video in Brunei, Indonesia, Malaysia and Singapore. New Jersey: Ablex Publishing Company.(可在Google圖書查閱)
- "Let Us Become Radio Mechanics": Technology 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Late-Colonial Netherlands East Indies
- Wild, Colin.1987. Indonesia: A Nation and Its Broadcasters. Indonesia Circle 43: 15–40
- Sen, Krishna; and Hill, David T. 2000. Media, Culture and Politics in Indonesia. South Melbour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可在Google圖書查閱)
- 內部架構
- 印度尼西亞新聞出版
- 2002年第32號法令(廣播法,英譯本)
- 第14條規定,公共廣播機構應為國家建立的法人組織,具有獨立、中立、非商業的特質,服務公眾利益。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是國家級公共廣播電台,應在首都設立總部,設監事五名,監事人選應按照原有法規的規定,由人民代表會議(國會)提名,再由總統任命,且必須通過政府/公眾的背景審查。理事人選由監事會任命。監事、理事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國會對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行使監督權。
- 第15條規定,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的廣播來源包括收聽費、政府撥款、社區捐獻、廣告費和其他與廣播事業相關的正當收入來源。電台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發表一份經會計師核證的財政報告,並向傳媒公佈報告內容。
- 第31條規定,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可在印尼各地建立分台,構成覆蓋印尼全境的聯播網。第36條規定,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播放的本國節目,不得少於60%。第46條規定,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播放廣告的時數不得超過總播放時數的15%,同時須撥出至少30%的播放時數,播放政府宣傳聲帶。
- 第60條規定,除非抵觸《廣播法》或被取代,否則原有廣播法規一律保留;原有廣播機構可繼續運作,但須在兩年(廣播電台)/三年(電視台)作出調整,以符合《廣播法》的要求。設有轉播台的廣播機構需在緩衝期結束後兩年內建立聯播網,設立地方台。
- 2005年第12號政府條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廣播電台條例)
- 為貫徹《廣播法》第14條第10款,第15條、第60條及第62條的規定,規定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的運作機制,印尼總統於2005年3月15日根據1945年《印尼憲法》第5條第2款及《廣播法》,決議頒佈《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在本條例中:
- 廣播、電台廣播、廣告的定義參見《廣播法》規定。
- 公共廣播機構的定義見《廣播法》第14條。
- 印尼共和國廣播電台是提供電台廣播服務的公共廣播機構。
- 收聽費是社會大眾向國家交付的一筆費用,是社會大眾資助公共廣播機構的形式之一,由此公共廣播機構必須定期向社會大眾負責。
- 監事會是公共廣播機構轄下的機關,代表社會大眾、政府和員工的利益,負責監察公共廣播機構的運作,令公共廣播機構的宗旨得以貫徹。
- 理事會是公共廣播機構的領導部門,負責公共廣播機構的運作。
- 內部控制是監察公共廣播機構行政管理、財務狀況和內部運作的程序。
- 廣播單位(?)是製作地方、地區、全國和國際節目的廣播電台/電視台。
- 部長是負責通訊及新聞事務的政府部長。
- 第一條 在本條例中:
- 殖民時期印度尼西亞電台廣播的起源和音樂文化:《荷印廣播電台公司之聲》描繪的音樂文化(日文)
- 「声の占領」にみる帝国のイコン―日本占領期ジャワにおけるラジオ放送管理政策(日文,講述日佔期間日軍在爪哇島推行的電台廣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