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警察的行為的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並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律。[1]2014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將修改《人民警察法》作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點項目,推動修法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並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人民警察法
提請審議機關國務院
公佈日期1995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5年2月28日
最新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 國務院提請審議:1994年12月5日
  • 一審:1994年12月21日
  • 二審:1995年2月21日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5年2月28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現狀:施行中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條
  2.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www.jyg.gov.cn. [2024-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