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警察的行为的法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律。[1]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简称 | 人民警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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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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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199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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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9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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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12年10月26日(第1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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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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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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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提请审议:1994年12月5日
- 一审:1994年12月21日
- 二审:1995年2月21日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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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现状:施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