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發文字號國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必須由時任國務院總理簽署[1]。國務院令用來頒佈行政法規,任免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副部長級官員、國務院其他機構的首長、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宣佈和解除緊急狀態(原為戒嚴)等。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