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置的一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部門。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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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機構類型 | 政務院組成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11月 |
撤銷時間 | 1954年9月 |
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部門工作
編輯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
根據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司法部「主持全國司法行政事宜」,其任務是:
- 關於司法行政政策的釐訂事項。
- 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辦理地方檢審機關之設置、廢止或合併及其管轄區的劃分與變更事項。
- 關於司法幹部之教育訓練事項。
- 關於司法幹部之登記、分配、任免事項。
- 關於全國訴訟案件種類、數量及其社會原因之統計事項。
- 關於犯人改造監管機關之設置、廢止、合併指導、監督事項。
- 關於司法經費之厘定事項。
- 關於有關司法法令、政策之宣傳事項。
- 關於律師之登記、甄拔、分配、組織於指導事項。
- 關於公證管理事項。
- 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有關事發行政事務之詢問解答事項。
- 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有關事發行政事務處分牴觸法令或不適宜之撤銷與糾正事項。
- 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行政之監督與檢查事項。
- 關於各地方司法機關積案之調查事項。
- 關於其他屬於司法行政之事項。
歷史
編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1月1日在原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礎上組建,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司法部機關設置為1廳5司1室。
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將監獄、勞動改造隊和看守所移交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管理。司法部相應撤銷了主管獄政工作的第三司,新建負責調查研究、督導視察工作的第三司。
1952年初,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調整機構緊縮編制的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法制委員會等五個機關成立聯合辦公機構,合署辦公。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內部機構設置首長辦公室、司法行政組、幹部訓練組,編制精簡為原來的38%。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召開後,為了保衛經濟建設,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增加了建立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的任務,部內機關機構調整為設置: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會。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組織結構
編輯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的組織結構:
-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 辦公廳(文書、人事、行政)
- 一司(司法行政)
- 二司(律師、公證)
- 三司(獄政)
- 四司(教育、訓練)
- 五司(宣傳、視察)
- 專門委員室
1953年4月後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的組織結構:
-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 辦公廳
- 普通法院管理司
- 專門法院管理司
- 幹部教育司
- 法律宣傳司
- 專門委員會
歷任部長
編輯- 史良(1949年11月-1954年9月)
副部長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蘇尚堯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機構(1949-1990年)》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年。ISBN 7505805045/D•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