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基礎民法之一,通過法律來認定財產的歸屬權,以便調解民事關係確立法律依據。物權法屬於財產的歸屬法,是財產制度的基礎,亦是區隔不同經濟制度的標誌。該法於2021年1月1日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而廢止。
歷史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律制度最早系統規定於1986年的《民法通則》,該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其中大部分屬於物權,初步確立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內的基本物權法律體系框架。另外,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內的用益物權制度體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單行法律建立;擔保物權制度體系則集中規定於《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物權法,2005年7月向社會公佈草案全文,其後又審議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通過其草案。並將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其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原則
編輯物權法定原則
編輯1.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稱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
第一,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無效。
第二,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編輯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於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並不矛盾:(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係。(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衝突的物權。如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等。
物權公示原則
編輯物權以法定方式公諸於外,稱公示原則。公示方式依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同,原則上,前者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手段,後者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內容
編輯該法案明確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草案中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內容框架如下:
(一)物權法基本原則。
(二)物權變動。1.物權變動的形態: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物權行為;3.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三)所有權。1.所有權的類型;2.善意取得制度;3.動產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四)用益物權。1.用益物權的概述;2.土地承包經營權;3.建設用地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5.地役權。
(五)擔保物權。1.擔保物權的特性;2.抵押權:抵押財產、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的實現、最高額抵押;3.質權: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權。
(六)佔有。
所規定的物權概念及其特點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前句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 支配性:物權是對於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於支配權。
- 排他性:物權人對於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
- 絕對性: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對世權。
反對意見
編輯因為物權法的敏感和複雜性,導致很容易被解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以來,在中國大陸第一部註明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
因此有左派的觀點認為,本法是保護極少數富人的物權,亦可能造成更多國有財產流失。法律學者鞏獻田從2005年起公開上書反對《物權法》的草案,並於2006年12月9日在網上公佈一封幾百人簽名的公開信。他呼籲此法律在通過之前需要進一步公開討論,並且認為該草案有多個方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 將公有和私有財產平等對待,違反了憲法規定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 《物權法》賦予國家機關、企業不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處置國有財產的權力,會進一步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 未明確表明如何保護農村的集體所有財產;
- 未明確區分合法和非法的私有財產,從而和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相牴觸;
- 缺乏關於如何追討被侵佔的財產,以及防止非法侵佔者將其合法化的條文。
但相反觀點指出,批評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開放政策。[2]一部法律的出台應該考慮到是否有制約機制與之相配套,而與《物權法》相配套的《侵權法》卻沒有同步出台,這給投機者一個機會與時間。
林濁水認為:「社會主義體制的核心精神,在於財產公有制;因此,中國《物權法》通過後,這一個最後的社會主義大國可說從此告別社會主義陣營,走向資本主義體制。」[3][4]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來源
編輯- 書籍
- 劉貽清:《鞏獻田旋風實錄─關於〈物權法(草案)〉的大討論》.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2月初版,ISBN 9787500595342.
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與相關說明(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國網
- 聚焦物權法:讓拆遷不再令人「心痛」(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鳳凰網
- 物權法爭論,國學網
- 一封信擋住物權法草案?(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鞏獻田:英雄還是罪人?(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南方周末2006年2月23日
- 《鞏獻田旋風實錄》給我們的啟示,楊曉青 著,
- 兩會審物權法 公有、私有大對決,中國時報2007年3月4日
- 走近物權法,莫宜端2007年3月6日
- 中國通過物權法 改革開放既姓社又姓資,今日晚報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