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康威爾

亨利·康威爾(英語:Henry Conwell,約1748年—1842年4月22日)是生於愛爾蘭的美國天主教會主教,1776年當上祭司並在愛爾蘭服務四十餘年。康威爾長期在天主教阿馬總教區擔任副主教,但教皇決定不予扶正,1819年派他前往美國擔任第二任費城主教

主教
亨利·康威爾
費城主教
教省巴爾的摩
任命1819年11月26日
就任1820年12月2日
卸任1842年4月22日
前任米高·法蘭西斯·伊根
繼任法蘭西斯·肯里克
聖秩
晉鐸於1776年11月晉鐸
晉牧威廉·波因特
於1820年9月24日晉牧
個人資料
出生約1748年
愛爾蘭王國倫敦德里郡馬尼莫爾
逝世1842年4月22日(1842歲—04—22)(93—94歲)
賓夕凡尼亞州費城
教派天主教會
簽名

康威爾當上主教時年勢已長,大部分時間都在與教區平信徒理事、特別是費城聖瑪利亞教堂理事衝突。聖瑪利亞教堂祭司威廉·霍根捲入爭議,康威爾將他解職並逐出教會,教會理事拒絕他的命令,導致教區輕微分裂。1826年雙方已達成部分和解,但梵蒂岡當局認為康威爾為和解把太多權力拱手讓給平信徒,將他召回羅馬。

康威爾名義上還是主教,但實際控制權被迫交給助理主教法蘭西斯·肯里克。他留在費城履行部分祭司職責,但從實際角度出發已不再掌管費城總教區。1842年4月22日,康威爾在費城謝世,享年約94歲。

早年經歷,躋身神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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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康威爾約1748年生於愛爾蘭倫敦德里郡馬尼莫爾(今北愛爾蘭),父親叫歐文·康威爾,母親叫瑪麗·基岡(婚後隨夫姓)[注 1][1][2]。亨利在巴黎愛爾蘭學院深造,並於1776年11月晉鐸祭司[2][3]

康威爾受過良好教育,精通拉丁語、法語、西班牙語、意大利語,但在傳教方面聲望平平[4]。他1785年左右打算移居美國,但擔心新國家教區財政尚不穩定,決定不申請前去任職[3]。1792或1793年他出任鄧甘嫩教區祭司,1794年起任阿馬總教區副主教[1][5]。1818年李察·奧雷利大主教去世後,康威爾任代理大主教[6]

費城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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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職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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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威爾手下許多阿馬總教區神職人員建議教皇把他扶正[6],但反對派指控他經常前往法國或蘇格蘭,缺席教區活動[7]。英國政府也反對,希望教皇任命更傾向保障英國利益的柏特歷·柯蒂斯[6]庇護七世教皇任命柯蒂斯,讓康威爾選擇到費城還是馬德拉斯主教,後者選擇費城[6]。1819年9月24日,年過古稀的康威爾在倫敦晉鐸主教,祝聖儀式由倫敦宗座代牧區領銜主教威廉·波因特主持,神父占士·布拉姆斯頓、約瑟夫·法蘭西斯·卡普協助[注 2][9]

1814年米高·法蘭西斯·伊根主教去世後費城總教區一直沒有主教,天主教高層多次填補空缺未果[10]。巴爾的摩大主教若望·卡羅爾所轄教省包括費城,他先後考慮至少15名人選,但要麼因種種原因不合適,要麼候選人謝絕(如教長路易斯·德巴特[11]。卡羅爾不確定新成立教省挑選候選人的程序到底該怎麼走,許多神職人員認為賓夕凡尼亞州天主教徒很少、教會寥寥無幾、主教職位不得民心,這些因素都導致主教長期空缺[11]

美國天主教會長期因理事負責制陷入爭端很可能導致主教主持教區運作的職責更加複雜。歐洲天主教會擁有財產,通過神職人員直接控制教區。美國早期天主教會大多源自平信徒購買地產、建起教堂,進而要求介入教區管理,來自歐洲的神職人員依然對教區組織抱持傳統觀念,他們來到美國後自然就與平信徒理事發生衝突。[12]從宏觀角度來看,這種衝突代表美國和歐洲對天主教權威的不同理解[13]

威廉·霍根、教區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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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威爾的任期因理事負責制爭議蒙上陰影,費城聖瑪利亞教堂(圖)是發生爭議的核心地帶

康威爾1820年12月2日抵達費城[5]。沒有主教的幾年裏,費城總教區的理事負責制爭議愈演愈烈。祭司威廉·霍根在康威爾抵達前不久找上暫代管理教區的德巴特,想在費城傳教[14]。德巴特大致了解霍根的過往後同意,把他派到聖瑪利亞教堂。霍根馬上與組成理事會的平信徒打成一片,面對爭議選擇站在理事一方,反對神職人員。[15]霍根的所作所為導致他與康威爾水火不容。康威爾抵達費城時,霍根從老聖若瑟教堂神父宿舍搬到街對面的別墅,聲稱原有住宿條件太差,但反對派指稱他用私宅招待女人。霍根在禮拜日走上講壇將事態公開,宣稱康威爾等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他在哪兒住。[15]

康威爾同周召集費城各神父開會,宣佈霍根停職。理事會支持霍根,康威爾譴責眾理事「卑鄙,已經不是天主教徒」,是「最惡劣的雅各賓黨人」。[16]。他還召來上任主教伊根調走的道明會修道士威廉·文森特·哈羅德協助[5]。聖瑪利亞教堂理事過去與哈羅德不和,進而更不信任康威爾[17]。教區呈現分裂態勢,聖瑪利亞教堂理事不認為康威爾的權威超越理事會或霍根,甚至明確拒絕康威爾參加理事會,推舉霍根取而代之。如此行為等於公開反抗教會等級,康威爾1821年5月27日公開宣佈把霍根逐出天主教。[18]

1822年,康威爾任命哈羅德擔任教區副主教[17]。霍根之爭導致的教區分裂發生重大變化,霍根受到強姦和毆打罪名指控[19]。費城市長羅拔·沃頓親自主持審判,引起全市關注[20]。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霍根的形象已經受損[19]。教皇來信表示支持康威爾,霍根一度同意離開費城總教區,但又改變主意留下來[21]。同年的聖瑪利亞教堂理事選舉充滿血腥與騷亂,親霍根派系最後獲勝[19]。1823年,霍根的支持者鼓動當地婦女自稱與康威爾有染並生下孩子,但案件很快駁回,原告被判偽證罪成立[19]。霍根1824年致信《國家公報》,提議創辦受羅馬制約更少的「美國天主教會」[22],此時支持他的聖瑪利亞教堂理事已經動搖[22],他不久便離開費城[21]

為結束分裂,康威爾1826年向理事會部分讓步,同意由理事會決定神職人員薪酬,還能否決他的任命[5]。理事會投桃報李,承認他的主教與教區資深神父地位。主教有權任命聖瑪利亞教堂神父,但理事會可以在中立委員會仲裁任何任命分歧。[23]

召回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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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很快拋棄協定,妥協的消息傳到聖座後梵蒂岡也反對,譴責康威爾將主教權利拱手相讓。哈羅德致信羅馬,聲稱妥協是米高·赫利神父與康威爾的新教律師約西亞·蘭德爾所為[注 3],康威爾本人與此無關。[25]康威爾認為哈羅德此舉形同背叛,解除他的副主教職務,任命赫利取而代之[25]。理事會放下過去對哈羅德的敵視,站在他一邊反對康威爾,乃至向羅馬呈請解職主教[25]。阿瑟·恩尼斯1776年的著作指出,康威爾此時年勢已高,腦子也不靈便,頗有些心灰意冷,打算只要能在愛爾蘭當主教就離開費城[26]

1827年,梵蒂岡萬民福音部正式否決康威爾與理事會的協議,譴責赫利對達成協議發揮的作用[26]。梵蒂岡把康威爾召回羅馬[5],巴爾的摩大主教安布羅斯·馬雷查爾受命在康威爾離開時監督費城總教區,他從巴爾的摩教區任命威廉·馬菲斯擔任教長代管[27]。康威爾1828年7月12日啟程[28],抵達羅馬後受命報告詳細經過。梵蒂岡暫時不准他返回費城,承諾他可在充分解釋後遷至歐洲任何地方[28]。1829年他私下離開羅馬,教皇得知後下令如果康威爾返回費城就停職[28]。同年十月,康威爾經費城前往正舉辦首屆省議會的巴爾的摩[10]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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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威爾與其他大部分費城主教都葬在聖伯多祿聖保祿聖殿主教座堂(圖)地下室

康威爾在巴爾的摩宣佈服從羅馬,宣誓樂於退休,不再參與教區管理常務[28]。梵蒂岡次年任命法蘭西斯·肯里克擔任康威爾的助理主教,同時賦予教區管理權和主教席位繼承權[28]。康威爾始終沒有放棄頭銜或在教區行使職權的權力,與肯里克的關係一直不穩[29]。他獲許繼續主持禮拜儀式,但在管理上沒有實權,在隱居和祈禱中度過餘生[5]。他失去實權後繼續生活十餘年,但失明後無法行使僅有的大部分職責[10]

1842年4月22日,約94歲高齡的康威爾與世長辭,肯里克繼任費城主教。康威爾死後,侄甥輩提起訴訟,聲稱主教墓地是康威爾私人財產,應歸他們繼承。最後他們在逐出教會的威脅下收回指控。[30]康威爾的遺體葬在聖瑪利亞教堂墓地,1864年遺骨遷至聖伯多祿聖保祿聖殿主教座堂[31]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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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早期文獻稱康威爾1745年左右出生,愛爾蘭研究員、德拉塞爾修道院的盧克修士發現證據表明應該是1748年左右[1]
  2. ^ 晉鐸通常需要三位主教,但祝聖主教不足時教皇有權發出特許[8]
  3. ^ 約西亞·蘭德爾不久後生下森姆·J·蘭德爾,未來的美國眾議院議長[24]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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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Luke 1940,第291–292頁.
  2. ^ 2.0 2.1 Griffin 1915,第162頁.
  3. ^ 3.0 3.1 Ennis 1976,第86頁.
  4. ^ Griffin 1915,第166頁.
  5. ^ 5.0 5.1 5.2 5.3 5.4 5.5 Loughlin 1908.
  6. ^ 6.0 6.1 6.2 6.3 Griffin 1915,第163頁.
  7. ^ MacAuley 1982,第342–343頁.
  8. ^ Code of Canon Law.
  9. ^ Bransom 1990,第13頁.
  10. ^ 10.0 10.1 10.2 Shea 1886,第156頁.
  11. ^ 11.0 11.1 Ennis 1976,第80–81頁.
  12. ^ Carey 1978,第357–358頁.
  13. ^ Hessinger 2011,第368頁.
  14. ^ Griffin 1913,第23–24頁.
  15. ^ 15.0 15.1 Ennis 1976,第91頁.
  16. ^ Ennis 1976,第91-92頁.
  17. ^ 17.0 17.1 Ennis 1976,第93頁.
  18. ^ Ennis 1976,第94頁.
  19. ^ 19.0 19.1 19.2 19.3 Ennis 1976,第95頁.
  20. ^ Hessinger 2011,第357–359頁.
  21. ^ 21.0 21.1 Ennis 1976,第99頁.
  22. ^ 22.0 22.1 Ennis 1976,第97頁.
  23. ^ Ennis 1976,第100頁.
  24. ^ House 1934,第1–5頁.
  25. ^ 25.0 25.1 25.2 Ennis 1976,第101頁.
  26. ^ 26.0 26.1 Ennis 1976,第102頁.
  27. ^ Ennis 1976,第103頁.
  28. ^ 28.0 28.1 28.2 28.3 28.4 Ennis 1976,第104頁.
  29. ^ Barr 2008,第615頁.
  30. ^ Nolan 1976,第163頁.
  31. ^ Luke 1940,第293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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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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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刊、論文、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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