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權
歷史
編輯1493年,教宗歷山六世授予葡萄牙國王遠東地區保教權[1];這是初期耶穌會來華傳教士將葡屬澳門作為在華傳教基地,而將傳教進展向里斯本分部匯報的原因。
鴉片戰爭之後的1844年,中法簽訂《黃埔條約》,其中規定法國可在中國傳播天主教。1848年5月1日,羅馬教廷將廣東省(含海南島)和廣西省交給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管轄[2]。從此,天主教在華保教權逐步落到法國政府方面,直至1905年。
參考文獻
編輯- ^ 「葡萄牙國王的"保教權"(Patronatus missionum) 是在1493年從教皇亞力山大六世(Alexander,VI,1492-1503)手裏獲得的。當時,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險,開闢了通往美洲、亞洲和亞洲的航線。很多傳教士通過這些航線到當地傳教。從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線,是葡萄牙人達伽馬在1498年發現的。因此,列奧十世(LEO,X,1513-1521)在1514年將亞洲的保教權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權有幾項內容:到東亞的傳教士應向葡萄牙政府登記,應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亞洲;東亞的主教應由葡萄牙國王向教皇推薦,當地為傳教發生的交涉事務應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當地進行宗教儀式時,葡萄牙國王的代表應在各國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負責提供傳教津貼。在中國,葡萄牙駐澳門總督負責監督中國的傳教事務。由於葡萄牙總督的壟斷,耶穌會內部為中國禮儀發生的爭論,在澳門得到協調,問題沒有暴露到羅馬和歐洲。」(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參見陳靜《明稽章與廣州石室教堂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