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权
歷史
编辑1493年,教宗亚历山大六世授予葡萄牙国王远东地区保教权[1];这是初期耶稣会来华传教士将葡属澳门作为在华传教基地,而将传教进展向里斯本分部汇报的原因。
鸦片战争之后的1844年,中法签订《黄埔条约》,其中规定法国可在中国传播天主教。1848年5月1日,罗马教廷将广东省(含海南島)和广西省交给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管辖[2]。从此,天主教在华保教权逐步落到法国政府方面,直至1905年。
參考文獻
编辑- ^ “葡萄牙国王的"保教权"(Patronatus missionum) 是在1493年从教皇亚力山大六世(Alexander,VI,1492-1503)手里获得的。当时,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险,开辟了通往美洲、亚洲和亚洲的航线。很多传教士通过这些航线到当地传教。从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线,是葡萄牙人达伽马在1498年发现的。因此,列奥十世(LEO,X,1513-1521)在1514年将亚洲的保教权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权有几项内容:到东亚的传教士应向葡萄牙政府登记,应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亚洲;东亚的主教应由葡萄牙国王向教皇推荐,当地为传教发生的交涉事务应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当地进行宗教仪式时,葡萄牙国王的代表应在各国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负责提供传教津贴。在中国,葡萄牙驻澳门总督负责监督中国的传教事务。由于葡萄牙总督的垄断,耶稣会内部为中国礼仪发生的争论,在澳门得到协调,问题没有暴露到罗马和欧洲。”(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参见陈静《明稽章与广州石室教堂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