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民航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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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航總局(英語:Directorate 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是印度政府機構,負責監管印度民用航空。根據2020年飛機(修正案)法案,它成為調查航空事故和事件的法定機構,維護與航空有關的所有法規,並負責頒發與航空有關的許可證,如印度的私人飛行員執照(PPL),學生飛行員執照(SPL)和商業飛行員執照(CPL)。它的總部位於新德里。印度政府正計劃以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為藍本,成立印度民航局取代民航總局。
印度政府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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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民航總局 | |
機構概要 | |
機構類型 | 政府機構 |
機構駐地 | 新德里 |
上級部門 | 印度民航部 |
網站 | https://dgca.gov.in/digigov-portal/ |
主要業務
編輯- 民用航空器登記
- 機場認證
- 向飛行員、飛機維修工程師、空中交通管制員和飛行工程師發放執照,並進行檢查
- 對《航空器法》、《航空器規則》和《民用航空要求》進行修正,並提出修正其他法以及通過新法的提案,以便使國際公約生效或對現有公約進行修正。
- 制定在印度註冊的民用飛機的適航標準並頒發該飛機的適航證書
- 對涉及重達2250公斤AUW的飛機的事件和嚴重事件進行調查,並採取事故預防措施,包括制定安全航空管理計劃的實施
- 檢查機組人員和其他操作人員(如飛行調度員和機組人員)的熟練程度
- 與所有機構協調民航組織事務,對政府文件作出答覆,並採取民航組織普遍安全監督審計方案(USOAP)規定的一切必要行動。
- 向印度航空公司頒發航空運營商證書,並監管印度和外國運營商往/來自/在印度境內/途經印度的航空運輸服務,包括批准此類運營商的定期和非定期航班
- 批准從事飛行培訓的機構,包括模擬器培訓,AME培訓,空中交通服務培訓或與航空有關的任何其他培訓
- 批准飛機維護,維修,設計和製造組織及其長期監督
- 就與航空運輸有關的事項(包括雙邊航空服務協定)、國際民航組織事項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所有技術事項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並作為該國民用航空的總體監管和發展機構
-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6對飛機噪音和發動機排放進行檢查,並在必要時與環保部門合作
- 對與空中航行服務有關的事項的管理和監督,協調民用和軍用空中部門靈活使用空域,並與國際民航組織互動,通過印度空域提供更多民用航空路線
- 促進飛機和飛機部件的本土設計和製造
- 批准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培訓方案,發放危險貨物運輸授權書等
- 根據1937年飛機規則批准/認證/許可的所有實體的安全監督
部門
編輯- 行政局
- 機場標準局 (AD)
- 航空安全局
- 航空運輸局
- 適航局(DAW)(亦負責註冊無人機)
- 飛行標準局
- 信息與監管局(DRI)
- 飛機工程局
- 飛行訓練局
- 醫療科
- 培訓和許可局(DTL)
- 空域和空中航行服務標準局
地區分支
編輯- 區域適航辦事處(RAO):德里,孟買,金奈,加爾各答,班加羅爾,海得拉巴,高知,博帕爾,勒克瑙,巴特那,布巴內什瓦爾,坎普爾,古瓦哈提和帕蒂亞拉
- 區域航空安全辦事處:德里,孟買,金奈,加爾各答和海得拉巴
- 區域研發辦公室:班加羅爾
- 滑翔中心:浦那
未來發展
編輯印度民航局被設想為一個自治的監管機構,將取代民航總局,並將符合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制定的標準。民航局將有單獨的部門來處理安全,經濟監管和申訴解決。它還將有一個獨立的事故調查局。民航局還將擁有徵聘工作人員的自主權。目前,民航總局人手不足,沒有任何招聘權力。未來,民航局將擁有類似於美國FAA的行政和財政權力。這些權力將重新定義監管機構的角色,並使其更好地應對印度不斷增長的航空業的挑戰。 建立新管理局的估計費用約為1120萬盧比。民航局將是自籌資金,並擁有一個名為「印度民航局基金」的單獨基金,該基金將為其全部費用提供資金。它將有一名主席,一名總幹事和由中央政府任命的7-9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