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羽文(?—?),字長卿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南昌府(今江西省南昌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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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年壬子科江西鄉試舉人,四十一年(1613年)聯捷癸丑科進士,授全椒縣知縣,調繁江都縣,晉兵部主事,督武學。天啓二年(1622年)改禮部主事,三年改吏部驗封司主事[1],不久請求辭職[2]

崇禎六年起為吏部驗封司員外郎,歷考功司郎中,官至吏部文選郎中,與溫體仁屢次發生矛盾。溫體仁設局錢龍錫李邦華等人牽連到吳羽文,吳羽文被貶戍邊,很久後方恢復官職[3]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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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實錄:熹宗實錄 ,40 ,2302
  2. ^ 《大明熹宗悊皇帝實錄卷之三十九》:天啓三年十月丙寅,兵部職方郎中鄒維璉改吏部稽勛司,時驗封主事吳羽文亦江西人也,求去。吏部尚書趙星南言羽文求去曰江西不宜兩人,維璉亦求去。有從更維璉者曰是不繇咨訪夫同鄉不嫌兩人,臣前已言之而又求去,意臣耄不足與有為抑別有所畏耶?其應否到任,候裁上命,即到任毋避。
  3.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 ,240:吳羽文 字長卿,南昌人。萬曆四十一年進士,崇禎中歷官吏部文選郎中,痛絕諸弊,數與溫體仁牴牾。賊毀皇陵,有詔肆赦,體仁令刑部以逆案入詔內,羽文執止之,而議起錢龍錫、李邦華等,體仁構之,坐謫戍,久之復官。
官銜
前任:
李同芳
明朝江都縣知縣
1609年-1612年
繼任:
余文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