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的話,書面語稱之為「詈語」 ,俗稱「罵人話」。程度比較深的,污穢不堪入耳的話,則稱之為「髒話」、「粗口」等。
在公開的場合下,以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污辱」,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2]
- ^ 咒罵. 辭典檢視. 互聯網: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2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8) (繁體中文).
- ^ 蔡文元.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法律百科. 臺灣. 2018-10-24 [202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8) (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