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樞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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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樞密法院(德語:Reichskammergericht ; 拉丁語:Iudicium imperii ) ,也譯帝國高等法院、帝國最高法院,是神聖羅馬帝國的兩個最高司法機構之一(另一個是維也納的帝國宮廷法院)。它根據沃爾姆斯帝國議會的決議於1495年創立,直至於1806年隨着帝國解體、皇帝退位而停止運作。神聖羅馬帝國的所有法律訴訟都可以提交至帝國樞密法院審理,除非該領土的統治者有所謂的不上訴特權。另一個例外是刑法,只有在違反基本程序規則的情況下,帝國樞密法院才能進行干預。
歷史
編輯前身
編輯根據日耳曼習慣法,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是帝國的最高統治者也是帝國的最高法官,所有法律糾紛都可以提交給皇帝,皇帝也可以提起所有訴訟並自行審判。但實際上,皇帝身為帝國的最高統治者往往是優先處理帝國重大的政治事務,難以履行帝國最高法官的司法職責。因此在遠離皇帝的地方往往都設立有地區法院(Territorialgerichte)。為了減輕皇帝負擔的大量訴訟,腓特烈二世在1235年的《美因茨禁止復仇條例》中設立了皇室法官(Hofrichter)一職,並指派專門的辦公場所,從而建立了皇室法院。因為皇帝法院僅是皇帝的司法輔助機構,因此其權威完全依賴於皇帝權威,在皇帝離開國內時就停止運作,在皇帝去世時則解散。
15世紀初,皇帝在皇室法院之外新設立了皇家樞密法院。皇家樞密法院既是法院,也是皇帝的諮詢機構,起着「樞密」的作用。此時,帝國境內形成皇室法院和皇家樞密法院的雙法院結構。隨着皇帝權威的下降,皇室法院的權威也日益遭到質疑,因此皇帝腓特烈三世在1451年完全廢棄皇室法院,皇家樞密法院接替了皇室法院的所有職責。[1]
建立
編輯皇家樞密法院對皇帝的依賴以及對待管轄權的忽視一再受到帝國政治體的批評。自1455年以來,針對皇家樞密法院就有各種出於政治動機的改革計劃。在1470年代上半葉,皇室樞密法院有很短的定期開庭時間,但這隻持續了很短的時間,從1475年開始只非常零星地開庭。
1486年,腓特烈三世在法蘭克福帝國議會上通過向諸侯和選帝侯們承諾進行帝國改革以換取他的兒子馬克西米利安一世獲得羅馬人的國王頭銜,這也是110年以來第一位在皇帝還在世時確認的皇位繼承人。然而,直到1493年腓特烈三世去世,因為利益分歧,帝國政治體和皇帝之間未能達成任何改革協議。[2]
腓特烈死後僅一年,多年未開庭的皇家樞密法院重新開始運作,最初皇家樞密法院仍按照慣例在皇帝宮廷運作,在帝國議會期間皇家樞密法院遷至沃爾姆斯。學者Rudolf Smend認為皇家樞密法院的重新運作與美因茨大主教貝特霍爾德·馮·亨內伯格主張進行的帝國改革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貝特霍爾德希望利用皇家樞密法院來準備下一屆國會對司法系統的全面改革。另一方面,馬克西米利安一世希望通過皇家樞密法院的重新運作消減帝國政治體的改革願望。[3]
1495年,由於參與意大利戰爭,馬克西米利安一世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難,迫切需要帝國政治體停止內鬥,向皇帝提供援助以繼續對外戰爭。而帝國政治體也希望進行帝國改革以削弱皇權獲取更多的自治權。在共同的改革意願以及反覆的政治鬥爭與較量下,雙方在1495年沃爾姆斯議會就帝國改革達成初步一致,其中一項改革就包括對皇家樞密法院的全面司法改革。7月底,馬克西米利安通過了帝國樞密法院法院組織法(Reichskammergerichtsordnung)草案。8月3日,帝國議會選舉了帝國樞密法院的法官,8月7日,帝國樞密法院法院組織法與其他決議一起被封存,帝國樞密法院取代皇家樞密法院正式建立。[3]
16世紀的奠基和鼎盛時期
編輯帝國樞密法院的建立在帝國司法制度中是一項相當具有開創性意義的舉措,因為它成功使得法院的運作與皇權相對分離。帝國樞密法院不再如同前身皇家樞密法院一樣運作在皇帝的宮廷中,而是擁有了固定的運作地點。正如1495年帝國樞密法院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那樣,不管君主駐節何處,帝國樞密法院擁有固定的院址;即使剝奪法律保護的命令是以國王的名義發佈的,但發佈該項命令的權力卻屬於法院。」[4]
1495年9月,在決定將法院設在法蘭克福僅幾周後,帝國樞密法院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前皇家樞密法院的工作人員組成)就遷至法蘭克福。法蘭克福人民對於帝國樞密法院的到來並不滿意,認為帝國樞密法院是舊莊園封建秩序的象徵,但仍然接納了帝國樞密法院。1495年10月31日,馬克西米利安一世親自到場為新法院揭幕,第一任帝國樞密法院樞密法官埃特爾·弗里德里希二世和陪審法官們向其宣誓就職。1497年4月,在遷至法蘭克福一年半後,在沃爾姆斯舉行的下一次帝國議會上,帝國樞密法院又移回沃爾姆斯,帝國樞密法院於1497年5月31日恢復工作。
1499年,舊瑞士邦聯拒絕承認帝國樞密法院的管轄與判決,客觀上促使了施瓦本戰爭爆發。1499年巴塞爾合約的簽署使得帝國樞密法院撤銷了對舊瑞士邦聯及其盟友頒佈的帝國禁令,客觀上也標誌了舊瑞士聯邦逐漸脫離帝國體系,不受帝國樞密法院的管轄。
在違背帝國議會決定的情況下,馬克西米利安一世指示帝國咨政院和帝國樞密法院遷至雷根斯堡運作。在1502年初帝國咨政院解散後,帝國樞密法院也沒有再次開庭運作,直到1503年4月28日遷至雷根斯堡的新址才恢復運作。不久馬克西米利安命令部分帝國樞密法院工作人員前往奧格斯堡裁決巴伐利亞王位繼承糾紛。1504年3月位於奧格斯堡的帝國樞密法院工作人員停止工作並返回雷根斯堡。1509年,法院遷至沃爾姆斯。1511年,由於瘟疫在該市蔓延,帝國樞密法院遷至施派爾幾個月。隨着皇帝查理五世的即位和第二帝國咨政院的重新設立,帝國樞密法院遷至紐倫堡,然後由於宗教改革的動盪,來到了埃斯林根。1526年,施派爾帝國議會決定將帝國樞密法院從埃斯林根遷至施派爾。[5]
位於斯派爾和韋茨拉爾的帝國樞密法院
編輯從1527年起,帝國樞密法院設在施派爾主教座堂附近的前施派爾市政廳內。1530年,施派爾被宣佈為帝國樞密法院的永久所在地。1555年夏天,由於流行病,帝國樞密法院遷往埃斯林根。
1688年大同盟戰爭爆發,施派爾被法軍佔領,帝國樞密法院被迫停止運作,法院檔案的一部分由施佩耶爾遷至阿沙芬堡,一部分遷到沃爾姆斯,部分未完成轉運的卷宗被擄掠到法國的斯特拉斯堡。[6]1693年,韋茨拉爾提供了前市政廳作為法院的辦公場所,從此之後帝國樞密法院一直常駐於此,直至1806年帝國解體。
解散與檔案保存
編輯1806年8月6日,皇帝弗朗茨二世退位,解散帝國。 第二天,他寫信給當時的樞密法官馮·萊格斯貝格伯爵,告知他帝國業已滅亡,因此帝國樞密法院解散,並指示樞密法官將帝國樞密法院解散和他們已被解除職務一事通知給法院僱員。
帝國樞密法院解散後,法院檔案仍存放在韋茨拉爾。直到1808年,法院的前僱員開始對其進行編目。1815年,普魯士獲得韋茨拉爾,接收了這些檔案,次年,德意志邦聯確認僱用帝國樞密法院的檔案員來管理法院的文件。1821年邦聯議會通過決議成立一個檔案管理委員會,改委員會負責將已完成審判的檔案儲存和交付給現在應負責任的各邦。例如,一審程序的檔案應送往被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邦;上訴程序的法院檔案被送往下級法院所在的邦,由於檔案情況複雜,這種檔案交付一直持續到1852年才結束。而涉及普魯士的法院檔案文件則一直繼續保存在韋茨拉爾直到1924年。
法院結構
編輯管轄權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Georg Schmidt-von Rhein, [vifa-recht.de Das Reichskammergericht in Wetzlar
- Festvortrag gehalten am 8. November 1989 in
- ^ Cohn, Henry J. The Electors and Imperial Rule at the End of the Fifteenth Century. International Medieval Research. Turnhout, Belgium: Brepols Publishers. 2006-01: 295–318. ISBN 978-2-503-51815-2.
- ^ 3.0 3.1 Rudolf SmendKarl Zeumer, ., Das Reichskammergericht, Quellen und Studien zur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Reiches in Mittelalter und Neuzeit. Weimar: Böhlau, 4, (德文)
- ^ Heinz, Angermeier. Der Ewige Landfriede. Deutsche Reichstagsakten. Mittlere Reihe: Deutsche Reichstagsakten unter Maximilian I. Göttingen: Vandenhoeck und Ruprecht. 1972: 378–395. ISBN 978-3-525-35403-2. OCLC 23732405.
- ^ Torsten Joecker. Reichsstädte als Sitz des Reichskammergerichts.. Vandenhoeck & Ruprecht. 2004-04-23. ISSN 1619-0459.
- ^ 歌德. 诗与歌. 人民文學出版社. 1999: 544.